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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防雷安全重点单位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18-11-19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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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的通知》(冀政字〔2017〕57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清单。
        第一条  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以下单位为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监管的防雷安全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
      (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三)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具体重点单位目录清单由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向社会公开。
        第二条  重点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防雷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贯彻执行防雷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把防雷安全工作列入本单位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列出专门经费,纳入安全生产经费预算,用于雷电防护装置安全管理和问题隐患整改。
        第三条  重点单位应当健全防雷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雷电灾害应急预案,落实防雷安全责任制。制定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制度。
        第四条  重点单位应当健全防雷安全管理机构,明确防雷安全管理人员,掌握本单位有关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情况,督促检查落实防雷安全责任。
防雷安全管理员及单位地址等有变更时,应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第五条  重点单位应明确标明防雷安全部位、场所和设施示意图;制订本单位完整的雷电防护装置目录和序号档案,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六条  重点单位应贯彻落实防雷安全法规和上级有关要求,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重点单位应主动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报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并按规定履行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审批程序,未通过设计审核或竣工验收的雷电防护装置,不得开工建设或投入使用。
        第八条  重点单位应严格执行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依据雷电防护装置目录和序号档案,依法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所有雷电防护装置进行全面定期检测,做到应检必检,杜绝由于漏检形成的安全隐患。
       重点单位在委托检测时,应当对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业务人员委托书、专业技术人员名册、现场检测技术人员姓名及其身份信息进行核验,确保资质真实有效和检测技术人员在册。
         易燃易爆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第九条  重点单位应根据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在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完成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送检测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检测机构、检测时间、检测报告与结论、问题隐患、整改计划等。
          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整改,在整改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整改结果。
          第十条  重点单位应严格执行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定期检查,排查和消除雷电防护装置隐患,并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  重点单位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雷电灾害应急演练,熟练掌握雷电灾害应急救援流程、规范和标准。
          第十二条  重点单位发现检测机构在检测服务过程中不执行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标准或规定的,应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举报。
          第十三条  重点单位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防雷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防雷安全知识培训,并负责向本单位员工普及雷电灾害防御科普知识。
          第十四条  雷电灾害发生后,重点单位应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雷灾事故调查、取证、鉴定和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  重点单位应主动关注当地气象台站发布的雷电天气预警信息。必要时,启动雷电灾害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重点单位应对有关雷电防护装置文件、设计安装工程图纸、检测报告、隐患整改意见、规章制度、影像资料、安全培训记录以及维护记录等及时归档,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