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气象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办事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378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二条、第七条;《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15条。 |
受理机构 | 沧州市气象局 |
申请材料 | 项目规划平面图 |
受理条件 | 1、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2、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
办理期限 | 5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与标准 | 不收费 |
联系电话 | 0317-2177612 |
办公地址 | 沧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
沧州市气象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 |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办事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78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防雷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 |
受理机构 | 沧州市气象局 |
申请材料 | 行政许可申请书、沧州市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报表各一份 《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防雷工程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防雷工程施工人员资格证复印件 |
受理条件 | 1、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2、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3、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
办理期限 | 2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与标准 | 不收费 |
联系电话 | 0317-2177612 |
办公地址 | 沧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
沧州市气象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办事依据 |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三条、《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八条 |
申请材料 | 《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 法人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 施放气球的器材和设备清单 |
受理条件 |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3、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4、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
办理期限 | 5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与标准 | 不收费 |
联系电话 | 0317-2177612 |
办公地址 | 沧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
沧州市气象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办事依据 |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三条、《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受理机构 | 沧州市气象局 |
申请材料 | 施放现场全程跟踪服务的工程师名单,作业人员及值守人员名单。 气球施放期间天气条件分析及施放现场勘查意见 授权委托书 《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 |
受理条件 | 1、取得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施放气球资质证》;2、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
办理期限 | |
收费依据与标准 | 不收费 |
联系电话 | 0317-2177612 |
办公地址 | 沧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
沧州市气象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初审转报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办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第二十一条 《河北省实施<气象法>办法》 第十条第三 |
受理机构 | 沧州市气象局 |
申请材料 | 正式书面申请 建设单位或个人的合法证明材料 建设项目名称、用途、位置、工程来源及投资主体等资料、文件和说明 工程总体规划图,图中详细标注与危害探测环境的具体参数(遮挡角、仰角、最近距离等)有关的建设高度、长度和距气象观测场的最近距离等 电磁、热源等特种污染源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评估报告 |
受理条件 | 1、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2、申请材料的真实、完整、合法,现场勘验结论准确。 |
办理期限 | 5个工作日 |
收费依据与标准 | 不收费 |
联系电话 | 0317-2177612 |
办公地址 | 沧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