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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气象局关于做好“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工作提示

发布时间:2022-05-06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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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建设项目单位:

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区,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为此,涉及上述范围的建设项目完成施工图设计后,在施工前应向气象部门申请办理“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否则,在我局通过日常巡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方式进行监管过程中发现“未审先建、未验先用”等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严肃处理。


唐山市气象局

2022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