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轻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做好我市2023年度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检测工作通告如下:
一、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雷电防护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或者储存场所;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航空、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
(五)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及其他重要物资的仓储场所,尚存地上建筑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六)学校、宾馆、大型娱乐场所等人口聚集场所;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国家和本省技术规范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二、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安全检测制度
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安全检测制度。雷电防护装置每年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
三、检测机构
依法取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的单位。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级。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禁止无资质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禁止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四、责任与监管
(一)为保证雷电防护装置的有效性,雷电防护装置的所有者应当加强对雷电防护装置的维护、保养,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定期检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不合格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所有者应当按标准和规范主动整改。
(二)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辖区内防雷安全监管,切实规范检测机构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检测行为,加大违法责任追纠。
特此通告
唐山市气象局
202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