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通知公告

河北省气象局关于外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在河北开展业务进行报告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16来源:
字号:【

各外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

为加强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的管理,根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河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外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检测业务进行报告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需进行报告的单位范围

(一)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外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以总公司名义进行报告,不接受以分公司名义报告);

(二)未设立分支机构,但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业务的外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

二、报告所需材料

(一)外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在河北省开展业务登记表(见附件);

(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副本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四)河北省行政区域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技术负责人及河北省行政区域从事检测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关系证明复印件,及其手签字迹或者受控的电子签名。

三、报告时间和方式

(一)报告时间

外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检测业务,应当及时向河北省气象局进行报告。

(二)报告方式

请各单位将上述材料通过邮寄方式寄送至河北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

四、资料审核和对外公布

河北省气象局将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单位,统一在河北省气象局政府网站公布。审核通过的单位数量每月有新增的,将在下月滚动增加公布在河北省气象局政府网站;每月无新增的,下月不再重复公布。

公布有效期为1年,第2年根据通知要求重新进行报告。

五、事中事后监管

(一)审核通过并在河北省气象局政府网站公布的单位,应当于每月10日前,通过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如实报送检测项目清单,接受省气象主管机构监管。

(二)省气象主管机构将对各单位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其他有关事项

(一)报告材料邮寄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体育南大街178号;

(二)联系电话:0311-67108853。

附件:外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在河北开展业务登记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