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气象局

一、主要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邢台市气象局主要职责是: 1.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2.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资料的汇总、传输与应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装备技术保障发展规划;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负责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和使用气象资料审查。 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监测、预报、预警管理工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气象服务工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短期气候预测、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和气候影响评价的发布。 4.组织制订和实施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气象保障工作。 5.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辖区内人工影响天气;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袭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和协调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放气球活动。 6. 组织本区域气候资源的综合调查、区划,指导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组织并审查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经济开发项目和城乡建设规划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参与本级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开展气候变化影响评估和决策咨询服务。 7.组织开展气象法制宣传教育,负责监督有关气象法规的实施,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组织宣传、普及气象科学知识,提高全民气象防灾减灾和应对气候变化意识。 8.统一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的计划财务、人事劳动、科研和培训以及业务建设等工作;会同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县(市、区)气象机构实施以部门为主的双重管理;协助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做好当地气象部门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和气象文化建设。 9.承担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部门领导

李海青    党组书记,局长,一级调研员

杨永胜   

孙东磊   

杨立新   

黄学宁   

三、所属机构

邢台市局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邢台市局业务科技科、邢台市局计划财务科、邢台市局人事科、邢台市气象探测中心(气象信息中心)、邢台市气象台(决策气象服务中心)、邢台市气象服务中心、邢台市气象局财务核算中心(邢台市气象事务中心)、邢台市环境气象中心、邢台市气象站、邢台市气象灾害防御中心、沙河市气象局、内丘县气象局、任泽区气象局、隆尧县气象局、临城县气象局、柏乡县气象局、南和区气象局、宁晋县气象局、巨鹿县气象局、平乡县气象局、新河县气象局、广宗县气象局、南宫市气象局、威县气象局、临西县气象局、清河县气象局

四、联系电话

  0319-22283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