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气象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行政许可 | |||
职权名称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 ||
子项名称 | 无 | ||
行使主体 | 石家庄市气象局 | ||
承办机构及电话 | 行政许可处 | 83620889 | |
设定依据 |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第三十三条;《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存档办结 | ||
许可范围 | 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 | ||
收费标准 | 无 | ||
收费依据 | 无 | ||
证照名称 | 无 | ||
年检要求 | 无 | ||
申请条件 | 符合法律规定,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拟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申请材料 | 1、行政许可申请书 | ||
表格下载 | 无 | ||
工作时间 | 夏季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 ||
监督投诉机构及电话 | 石家庄市气象局监察审计室 83621813 | ||
注意事项 | 无 |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职权名称 | 加油站、加气站、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 ||||
子项名称 | 无 | ||||
行使主体 | 石家庄市气象局 | ||||
承办机构及电话 | 行政许可处 | 83620889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78项。《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 | ||||
基本流程 | 1.受理阶段2.审查阶段3.决定阶段4.送达阶段5.事后监管 | ||||
许可范围 | 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 | ||||
收费标准 | 无 | ||||
收费依据 | 无 | ||||
证照名称 | 无 | ||||
年检要求 | 无 | ||||
申请条件 | 1.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 ||||
法定期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5个工作日 | ||
申请材料 | 一、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提交以下材料: | ||||
表格下载 | 无 | ||||
工作时间 | 夏季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 ||||
监督投诉机构及电话 | 石家庄市气象局监察审计室 83621813 | ||||
注意事项 | 无 | ||||
备注 |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职权名称 | 危害气象设施行为的处罚 | ||||
子项名称 | 无 | ||||
行使主体 | 石家庄市气象局 | ||||
承办机构及电话 | 观测与预报处 | 83660559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
违法违规行为 | 危害气象设施行为 | ||||
处罚种类 | 罚款、追究刑事责任 | ||||
基本流程 | 发现违法事实或举报投诉→立案→调查取证→审查→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 ||||
工作时间 | 夏季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 ||||
监督投诉机构及电话 | 石家庄市气象局监察审计室 83621813 | ||||
注意事项 | 无 | ||||
备注 |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职权名称 | 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为的处罚 | |
子项名称 | 无 | |
行使主体 | 石家庄市气象局 | |
承办机构及电话 | 观测与预报处 | 83660559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
违法违规行为 | 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为 | |
处罚种类 | 罚款、追究刑事责任 | |
基本流程 | 发现违法事实或举报投诉→立案→调查取证→审查→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 |
工作时间 | 夏季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 |
监督投诉机构及电话 | 石家庄市气象局监察审计室 83621813 | |
注意事项 | 无 | |
备注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职权名称 | 非法发布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处 | |
子项名称 | 无 | |
行使主体 | 石家庄市气象局 | |
承办机构及电话 | 减灾与法规处 | 83620889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
违法违规行为 | 非法擅自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预警信号 | |
处罚种类 | 罚款、追究刑事责任 | |
基本流程 | 发现违法事实或举报投诉→立案→调查取证→审查→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 |
工作时间 | 夏季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 |
监督投诉机构及电话 | 石家庄市气象局监察审计室 83621813 | |
注意事项 | 无 | |
备注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职权名称 | 非法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预警信号的处罚 | |
子项名称 | 无 | |
行使主体 | 石家庄市气象局 | |
承办机构及电话 | 减灾与法规处 | 83620889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六条。《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二条。 | |
违法违规行为 |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的;不按规定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更新气象预报的;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的;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和结论,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 |
处罚种类 | 罚款、追究刑事责任 | |
基本流程 | 发现违法事实或举报投诉→立案→调查取证→审查→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 |
工作时间 | 夏季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 |
监督投诉机构及电话 | 石家庄市气象局监察审计室 83621813 | |
注意事项 | 无 | |
备注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职权名称 | 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定的处罚 | |
子项名称 | 无 | |
行使主体 | 石家庄市气象局 | |
承办机构及电话 | 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 | 66105253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九条。《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
违法违规行为 | 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侵占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的;扰乱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秩序的;损毁或者擅自移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与设施的;擅自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 | |
处罚种类 | 罚款、追究刑事责任 | |
基本流程 | 发现违法事实或举报投诉→立案→调查取证→审查→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 |
工作时间 | 夏季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 |
监督投诉机构及电话 | 石家庄市气象局监察审计室 83621813 | |
注意事项 | 无 | |
备注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职权名称 | 违反施放气球安全管理等规定的处罚 | |
子项名称 | 无 | |
行使主体 | 石家庄市气象局 | |
承办机构及电话 | 减灾与法规处 | 83620889 |
设定依据 |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第四十三条。《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九条。 | |
违法违规行为 | 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的;年检不合格的施放气球单位在整改期间施放气球的;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未指定专人值守的;施放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违反施放气球安全要求的其他行为。 | |
处罚种类 | 罚款、追究刑事责任 | |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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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流程 | 发现违法事实;立(受)案;调查取证;审查;处罚前警告;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 |
工作时间 | 夏季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 |
监督投诉机构及电话 | 石家庄市气象局监察审计室 83621813 | |
注意事项 | 无 | |
备注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职权名称 | 油库(加油站)、气库(加气站)、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行为的处罚 | |
子项名称 | 无 | |
行使主体 | 石家庄市气象局 | |
承办机构及电话 | 减灾与法规处 | 83620889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七条。《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 | |
违法违规行为 | 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 | |
处罚种类 | 罚款、追究刑事责任 | |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 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装不符合要求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基本流程 | 发现违法事实;立(受)案;调查取证;审查;处罚前警告;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 |
工作时间 | 夏季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 |
监督投诉机构及电话 | 石家庄市气象局监察审计室 83621813 | |
注意事项 | 无 | |
备注 |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职权名称 | 违反防雷检测资质管理规定等的处罚 | |
子项名称 | 无 | |
行使主体 | 石家庄市气象局 | |
承办机构及电话 | 减灾与法规处 | 83620889 |
设定依据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三条。 | |
违法违规行为 | 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超出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相关活动的。 | |
处罚种类 | 罚款、追究刑事责任 | |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 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超出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相关活动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基本流程 | 发现违法事实;立(受)案;调查取证;审查;处罚前警告;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 |
工作时间 | 夏季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 |
监督投诉机构及电话 | 石家庄市气象局监察审计室 83621813 | |
注意事项 | 无 | |
备注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职权名称 | 油库(加油站)、气库(加气站)、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违反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等的处罚 | |
子项名称 | 无 | |
行使主体 | 石家庄市气象局 | |
承办机构及电话 | 减灾与法规处 | 83620889 |
设定依据 | (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四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 | |
违法违规行为 | 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未经审核或者验收合格的防雷工程交付施工或者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雷电防护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
处罚种类 | 罚款、追究刑事责任 | |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 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基本流程 | 发现违法事实;立(受)案;调查取证;审查;处罚前警告;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 |
工作时间 | 夏季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 |
监督投诉机构及电话 | 石家庄市气象局监察审计室 83621813 | |
注意事项 | 无 | |
备注 |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
职权名称 | 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 | |
子项名称 | 无 | |
行使主体 | 石家庄市气象局 | |
承办机构及电话 | 减灾与法规处 | 83620889 |
设定依据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 |
检查对象 | 气球施放单位 | |
检查内容 | (一)施放气球单位是否具有资质证; (二)施放气球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并获得批准;(三)施放气球的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等是否与所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四)施放气球单位和作业人员、技术人员是否遵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五)气球的施放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和条件。 | |
基本流程 | 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告(暗访不通告)、检查实施、检查报告、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落实情况、办结 | |
工作时间 | 夏季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 |
监督投诉机构及电话 | 石家庄市气象局监察审计室 83621813 | |
注意事项 | 无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