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7-06-23

第一条      为规范气象行政执法行为,保护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国气象局《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三条      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次确定违法行为等级,选择处罚种类和幅度。违法行为分为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每个等级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具体指导标准见附件。

第五条      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同或者相当。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二)妨碍执法、暴力抗法尚未构成犯罪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停止、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四)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
(七)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对举报人、证人或者气象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九)其他依法适用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配合查处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九条      从重、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情形,应当在相应的执法文书中载明。本办法所称从重,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以内,对违法相对人适用相对较重的处罚。本办法所称从轻,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以内,对违法相对人适用相对较轻的处罚。本办法所称减轻,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对违法相对人给予处罚。

第十条      给予警告和罚款处罚的轻微、一般违法行为,由案件承办机构自行裁量确定。

第十一条下列案件,由承办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气象主管机构集体讨论决定:
(一)拟注销或撤销资质证的;
(二)对案件事实认定和证据确定争议较大的;
(三)拟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万元以上罚款的;
(四)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依本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气象主管机构,应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相关案卷材料报上级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处罚理由,在处罚决定中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行政处罚行为显失公正的,应该依法予以回避。

第十四条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责令其改正。

第十五条在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附件中所称的“以上”,不包括本数;“以下”,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石家庄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

序号

类别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等级

适用条件

种类和幅度


   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类

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桩、采石、取土、挖沙等行为的;设置障碍物、安装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的;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5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24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24条;《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第13条

轻微

主动纠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25条
    

轻微

经过教育及时改正,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

            防雷行政管理类

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7条

轻微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警告

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31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26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30条

轻微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警告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32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27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31条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警告,撤销资质证书、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决定,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撤销资质证书、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决定,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撤销资质证书、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决定,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防雷工程资质单位承接工程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33条;《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28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32条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警告,处5万元罚款

严重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45条;《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34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32条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警告,处5万元罚款

严重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应当安装防雷装置拒不安装的;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变更或修改防雷设施方案未按原审核程序报审的;防雷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35条;《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41条;《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42条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安全隐患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未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建(构)筑物;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或者贮存场所以及大型娱乐场所;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按有关规定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外市组织或者个人到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或者安装活动未备案的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26条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警告,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

施放气球管理类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24条

轻微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警告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25条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警告,撤销资质证书或者施放许可决定,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撤销资质证书或者施放许可决定,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撤销资质证书或者施放许可决定,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26条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27条

严重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施放的;未按照批准的申请施放的;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未及时报告异常施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施放的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43条;《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28条

轻微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警告

严重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年检不合格的施放气球单位在整改期间施放气球的;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未指定专人值守的;施放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违反施放气球安全要求的其他行为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29条

轻微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或者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或者危害后果的

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安全隐患或者危害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气象信息管理类

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8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24条;《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46条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12条;《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第14条

轻微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的

不予处罚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传播虚假气象预报的;不按规定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更新气象预报的;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的;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和结论,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轻微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的

不予处罚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警告,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警告,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从事气象信息服务,逾期未向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冒用他人名义开展气象信息服务的;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外国组织和个人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8条;《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9条

轻微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的

不予处罚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警告,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警告,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气象技术装备管理类

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6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24条

轻微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的

不予处罚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一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的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第23条

轻微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警告,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的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第24条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不予处罚,撤销使用许可

严重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警告,撤销使用许可,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许可

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的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第25条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不予处罚

严重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严重后果的

警告,撤销使用许可

特别严重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8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24条

轻微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影响的

不予处罚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一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


    
    
    
    
    
    
    
    
   气象资料管理类

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的;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或者不能证明是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向设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的。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17条;《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8条

轻微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安全隐患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18条

轻微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安全隐患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七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类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超出批准布点数探测的;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的;未经批准变更探测地点、项目、时段的;超过探测期限进行探测活动的;自带或者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未经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检查的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20条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警告

严重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警告,可以并处0.5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警告,可以并处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以非法手段收集、窃取气象资料的;转让或者提供气象探测资料及其加工产品给第三方的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21条

轻微

主动纠正,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警告

严重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警告,可以并处0.5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警告,可以并处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类

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未经批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的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19条

一般

情节较轻,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警告

严重

情节严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取消作业资格

气候可行性论证类

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供或者审查的;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的;出具虚假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的;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的;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17条;《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18条;《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第19条

轻微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造成安全隐患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