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政务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业务指导规范-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及活动审批
事项名称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 ||||||||||||||
单位名称 | 石家庄市气象局 | 办理地点 | 石家庄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6气象局窗口 | 电话 | 86137263 | ||||||||||
设定依据 | 法律及条款 | ||||||||||||||
法规(规章) 及条款 |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376项。《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对施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按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 ||||||||||||||
申请条件 | 申请条件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 |||||||||||||
条件具体内容 |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3、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4、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5、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 ||||||||||||||
申报材料 | 申请材料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 |||||||||||||
材料具体内容 | 1、施放气球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或地税)和《法人组织代码证》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3、固定工作场所(包括充灌气体存放场所)证明材料;施放气球活动所需的器材和设备清单;4、施放气球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施放气球安全操作规程。 | ||||||||||||||
审批流程
| 分类 | 环节名称 | 承办主体 | 审查内容 | 审批结果 | 时限 | |||||||||
一般 环节
| 受理 | 减灾与法规处窗口工作人员 | 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 经审查材料齐备、真实同意受理。或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 1 | ||||||||||
审核 | 减灾与法规处负责人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进一步核实,对承办人的审查进行把关 | 作出审核意见 | 2 | |||||||||||
审批 | 主管副局长 | 对审批依据进行把关 | 作出审批意见 | 2 | |||||||||||
办结 | 减灾与法规处窗口工作人员 | 审批意见 | 根据审批意见,符合要求的出具《施放气球资质证》 | 1 | |||||||||||
特殊 环节 有● 无○ | 现场勘验 | 减灾与法规处 | 工作人员现场核查器材、设备和场所是否合格、合规 | 经现场勘验,具备条件,出具合格意见 | 2 | ||||||||||
专家评审 | 减灾与法规处 | 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现场勘查的情况、核查后的资料进行评审 | 经专家评审,具备条件,出具合格意见 | 2 | |||||||||||
听证、公示 | |||||||||||||||
集体研究 | |||||||||||||||
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 | 20 | 承诺时限 | 10 | |||||||||||
收费情况 有○无● | 收费依据 | ||||||||||||||
收费标准 | |||||||||||||||
收费性质 | |||||||||||||||
批准证件 | 名称 | 《施放气球资质证》 | 有效期 | 3年 | |||||||||||
前置审批情况 有○无● | 前置审批事项 | ||||||||||||||
前置审批机关 | |||||||||||||||
设定前置审批依据 | |||||||||||||||
监督部门 | 石家庄市政务服务中心 石家庄市气象局监察室 | 监督电话 | 86137263 83621813 |
石家庄市政务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业务指导规范
事项名称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 |||||||||||||||
单位名称 | 石家庄市气象局 | 办理地点 | 石家庄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6气象局窗口 | 电话 | 86137263 | |||||||||||
设定依据 | 法律及条款 | |||||||||||||||
法规(规章) 及条款 | 《通用航空管理飞行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施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79项 | |||||||||||||||
申请条件 | 申请条件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十三条 | ||||||||||||||
条件具体内容 | 1、单位有法定资质有法定资格; 2、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提出申请; 3、提供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 |||||||||||||||
申报材料 | 申请材料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 ||||||||||||||
材料具体内容 | 1、《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一份;2、《施放气球资质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在施放气球的球体或者附属物上必须设置识别标志;4、当地气象台出据的施放期间天气情况证明;5、施放气球作业安全事故应急措施等有关材料。 | |||||||||||||||
审批流程
| 分类 | 环节名称 | 承办主体 | 审查内容 | 审批结果 | 时限 | ||||||||||
一般 环节
| 受理 | 减灾与法规处窗口工作人员 | 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 经审查材料齐备、真实同意受理。或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 即办 | |||||||||||
审核 | 减灾与法规处负责人 | 对申请单位的资质、施放环境、施放期间的气象条件等条件进行审查 | 作出审核意见 | 即办 | ||||||||||||
审批 | 主管副局长 | 对审批依据进行把关 | 作出审批意见 | 即办 | ||||||||||||
办结 | 减灾与法规处窗口工作人员 | 审批意见 | 根据审批意见,出具《准予施放气球行政许可决定书》 | 即办 | ||||||||||||
特殊 环节 有● 无○ | 现场勘验 | 减灾与法规处 | 施放现场勘验 | 作出施放现场勘查意见 | 即办 | |||||||||||
专家评审 | ||||||||||||||||
听证、公示 | ||||||||||||||||
集体研究 | ||||||||||||||||
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 | 2 | 承诺时限 | 1天 | ||||||||||||
收费情况 有○无● | 收费依据 | |||||||||||||||
收费标准 | ||||||||||||||||
收费性质 | ||||||||||||||||
批准证件 | 名称 | 无 | 有效期 | |||||||||||||
前置审批情况有○无● | 前置审批事项 | |||||||||||||||
前置审批机关 | ||||||||||||||||
设定前置审批依据 | ||||||||||||||||
进入审批过程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情况有●无○ | 行业协会、中介机构 和其他组织 | 事业单位:各地市气象台、各县(市)气象站。 | ||||||||||||||
设定的法律依据 | 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第十七条第四款。 | |||||||||||||||
监督部门 | 石家庄市政务服务中心 石家庄市气象局监察室 | 监督电话 | 86137263 83621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