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政务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业务指导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

发布时间:2017-10-27

事项名称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单位名称

石家庄市气象局

办理地点

石家庄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6气象局窗口

电话

86137263

设定依据

法律及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法规(规章)

及条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378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条件具体内容

1、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2、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申报材料

申请材料的法律依据及条款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第九条

材料具体内容

1、行政许可申请书一份;2、法人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石家庄市新建建筑物防雷设计审核申报表》2份;4、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复印件

以上材料齐全,待石家庄市气象局委托具备能力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做出准确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后,经审查符合要求,做出许可决定,核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申请人可持审批窗口出具的“委托书”到委托机构进行建设项目的防雷装置技术评价

审批流程

分类

环节名称

承办主体

审查内容

审批结果

时限

一般环节

受理

减灾与法规处窗口工作人员

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备性、合法性

经审查材料齐备、真实,同意受理。或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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