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气象局行政审批后续监管清单(2018版)

发布时间:2018-10-29

项目编码

审批事项名称

监管法律法规依据

监管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33001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78项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县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第一、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中:(二)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市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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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02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和施放气球活动审批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三条 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76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气象主管机构。《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施放气球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与安全检查,并按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市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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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03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五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的气象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第二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 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属于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属于其他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应当事先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未征得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或者未落实补救措施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在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并按照要求采取必要的工程、技术措施。

市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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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04

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监测工作。《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标准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

市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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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05

对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三条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

市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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