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气象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04-11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气象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我市气象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气象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气象主管机构,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气象行政许可、气象行政处罚、气象行政强制、气象行政检查四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气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气象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以适当方式主动公示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

(二)执法人员。在本部门网站上公开气象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二)执法依据。公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权限。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事项;

(四)执法程序。公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本级气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开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开监督举报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1.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七条 各县(市、区)气象局要在审批大厅服务窗口主动公示气象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许可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许可决定、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内容。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八条 各县(市、区)气象局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气象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四)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五)其他不适宜公开的情形。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一条 气象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各县(市、区)气象局应当在门户网站开辟信息公开专栏,全面、主动公示行政执法的事前、事中及事后情况;

    (二)各县(市、区)气象局应当及时将行政执法信息向“信用河北”、“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人库”、“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等网络平台推送和公示执法信息。

    (三)开发新媒体。鼓励各地气象主管机构因地制宜,采用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相关内容;

    (四)传统媒体。积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示气象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五)办公场所。在各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行政许可审批大厅通过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专栏、明白纸、咨询台等,公示气象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气象局应当结合“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营商环境整治方案和权责清单、罚没清单,编制本单位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气象局应当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本单位《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本级工商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气象局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本单位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第十五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各县(市、区)气象局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2.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气象局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十七条 各类气象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但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2号)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气象局应当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气象局应当对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气象局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实施公开的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更正;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气象局应当建立健全执法信息公示考核制度,加强对气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气象局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减灾与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