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三、办理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第376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二)《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
第六条:对施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按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第七条:申请施放气球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4.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
5.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第八条: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
2.法人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3.人员登记表;
4.施放气球的器材和设备清单;
5.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认定机构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并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受理机构
廊坊市气象局
五、决定机构
廊坊市气象局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4.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
5.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二)同时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2.申请单位具备相应申请条件;
3.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2.申请单位不具备相应申请条件;
3.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电子 | 加盖公章 | ||
2 | 法人资格证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复印件加盖公章 | ||
3. | 人员登记表 | 原件 | 纸质/电子 | 加盖公章 | ||
4 | 施放气球的器材和设备清单 | 原件 | 纸质/电子 | 加盖公章 | ||
5 | 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加盖公章 | ||
6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加盖公章 |
备注:材料份数按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行政审批要求提供。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等方式提交材料
九、办理地点:
廊坊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气象局窗口
廊坊市气象局
(二)办公时间
十、办理流程:
(一)新办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认定、证件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
(二)延续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认定、证件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
十一、办理时间:
春秋冬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二、审批时限
一般在7日内办结。特殊情况7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颁发《施放气球资质证》。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受理窗口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证件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享有获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权利;
2.审批事项办理情况的知情权;
3.设区的市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时,申请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对施放气球资质认定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二)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受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
2.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负责;
3.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工作。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廊坊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气象局窗口
(二)电话咨询
廊坊市气象局办公室:0316-2036951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应由部门监督机构受理。
(一)窗口投诉
廊坊市气象局:0316-2013752
(二)电话投诉
廊坊市气象局:0316-2013752
(三)信函投诉
廊坊市气象局:廊坊市广阳区爱民东道32号党组纪检组收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廊坊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气象局窗口
廊坊市气象局三楼办公室
(二)办公时间
春秋冬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等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二十一、常见问题解答
(一)资质申请时间要求?
国家法定工作日。
(二)是否需要提供已完成施放气球活动项目相关材料?
首次申请不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延续申请需提交近三年年度报告、施放气球活动项目表及相关材料。
(三)申请人提交补正材料有时间限制吗?
经办人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向申请人发补正通知书,申请人须在五个工作日内补齐全部申请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受理机构终止本次行政许可。
(四)对人员有何要求?
必须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申请时需提交职称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