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19-05-14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三、办理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第376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二)《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

第六条:对施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按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第七条:申请施放气球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4.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

5.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第八条: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

2.法人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3.人员登记表;

4.施放气球的器材和设备清单;

5.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认定机构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并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受理机构

廊坊市气象局

五、决定机构

廊坊市气象局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4.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

5.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二)同时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2.申请单位具备相应申请条件;

3.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2.申请单位不具备相应申请条件;

3.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

原件


纸质/电子

加盖公章


2

法人资格证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电子

复印件加盖公章


3.

人员登记表

原件


纸质/电子

加盖公章


4

施放气球的器材和设备清单

原件


纸质/电子

加盖公章


5

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电子

加盖公章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电子

加盖公章


备注:材料份数按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行政审批要求提供。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等方式提交材料

九、办理地点:

廊坊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气象局窗口

     廊坊市气象局

(二)办公时间

十、办理流程:

(一)新办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认定、证件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

(二)延续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认定、证件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

十一、办理时间:

春秋冬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二、审批时限

一般在7日内办结。特殊情况7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颁发《施放气球资质证》。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受理窗口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证件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享有获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权利;

2.审批事项办理情况的知情权;

3.设区的市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时,申请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对施放气球资质认定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二)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受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

2.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负责;

3.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工作。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廊坊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气象局窗口

(二)电话咨询

  廊坊市气象局办公室:0316-2036951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应由部门监督机构受理。

(一)窗口投诉

廊坊市气象局:0316-2013752

(二)电话投诉

廊坊市气象局:0316-2013752

(三)信函投诉

廊坊市气象局:廊坊市广阳区爱民东道32号党组纪检组收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廊坊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气象局窗口

廊坊市气象局三楼办公室

(二)办公时间

春秋冬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等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二十一、常见问题解答

    (一)资质申请时间要求?

国家法定工作日。

(二)是否需要提供已完成施放气球活动项目相关材料?

首次申请不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延续申请需提交近三年年度报告、施放气球活动项目表及相关材料。

(三)申请人提交补正材料有时间限制吗?

经办人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向申请人发补正通知书,申请人须在五个工作日内补齐全部申请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受理机构终止本次行政许可。

(四)对人员有何要求?

必须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申请时需提交职称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施放气球资质申请表-空白.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