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气象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初审事项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19-08-20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高空气象观测站、天气雷达站、气象卫星地面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未征得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或者未落实补救措施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

    3.《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9号)。

  三、受理机构

  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

   四、审批数量

   无限制。

   五、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一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且可能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

    (二)同时符合下列行政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准予批准

1.符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要求。

2.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大气本底站》(标准编号:GB 31224-2014)、《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地面气象观测站》(标准编号:GB 31221-2014)、《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高空气象观测站》(标准编号:GB 31222-2014)、《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天气雷达站》(标准编号:GB 31223-2014)、《地球站电磁环境保护要求》(GB13615-2009)等标准要求的。

    (三)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批准。

   六、申请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

   2.网上接收: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网上办公平台。

   七、审批时限

   初审应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中业务技术审查(含现场踏勘、专家论证、技术性服务)、听证以及材料补正等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八、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向气象部门咨询相关技术规定并要求予以解释;

   2.申请人可要求审批审查机关告知办理进度,存在的问题,并可依法对申报事项进行必要、真实的补充说明;

   3.向审批机构查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审批的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资料;

4.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审批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予以举报。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必须依法申请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

    2.必须如实向气象主管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配合行政审批机构做好现场踏勘等相关工作;

    4.依照审批结果和申报材料中的方案,完成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擅自变更。

   十、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

   (二)电话咨询

   0316-2036951

十一、监督和投诉电话

  0316-2013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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