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许可
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订版)(2010年1月27日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78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机关:县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
3、《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气象部门负责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范围为: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4、《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
第十五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符合要求的,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退回申请单位修改后重新申请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或者未取得核准文件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5、《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四、申请条件:
(一)同时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2.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3.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五、申报材料:
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各一份);
②设计单位的资质证(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③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④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以及建筑施工图、结构施工图等与防雷建设有关的施工图(水、电、消防、煤气、金属构架大样、SPD安装等)电子文档(刻录光盘一份);
⑤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六、办理流程:集中受理——联合审查/验收——签署联合意见
受理——审核——审批——送达
七、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八、办理地点:廊坊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气象局窗口
廊坊市气象局办公室
九、办理时限:设计审核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竣工验收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一、联系电话:0316-2092932 0316-2036951。
十二、监督电话:0316-2013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