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许可
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订版)(2010年1月27日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78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机关:县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
3、《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气象部门负责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范围为: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4、《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
第十六条: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
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审核。
第十七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
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验收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申请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未取得验收合格文件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5、《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四、申请条件:
(一)同时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2.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3.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
4.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五、竣工验收申报材料
①《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一份);
②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③施工单位的资质证(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④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电子文档(一份);
⑤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
六、办理流程:集中受理——联合审查/验收——签署联合意见
受理——审核——审批——送达
七、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八、办理地点:廊坊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气象局窗口
廊坊市气象局办公室
九、办理时限:
竣工验收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一、联系电话:0316-2092932 0316-2036951。
十二、监督电话:0316-2013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