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气象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9-12-02

第一条为确保气象行政执法工作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及时、有效地制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做好对举报案件的管理工作,做到对举报案件件件有落实、件件有结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事宜的受理、交办、处理和反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执法机构)协助做好投诉、举报的协办、查处工作。本局人员,凡是接到举报电话和信函,一律先到局办公室进行登记,根据举报情况上报相关领导,经局领导审批后、并责成有关职能科室在规定期限内调查、处理。职能科室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调查、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分管领导汇报。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投诉、举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范围;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

(三)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投诉、举报事项,可以采用电话、来信、来函、来访等方式,举报人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受理人应问清投诉举报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以便于受理后调查取证和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

第四条受理投诉、举报时要弄清原意,有不清楚的可约见举报人面谈或要求其补充举报材料;对重复举报的,要注意其是否有新的举报内容。信函投诉、举报要保留好原件和信封、信戳,电话投诉、举报应留存录音,来访投诉、举报应做好笔录,不得丢失。新闻媒体和其他方式举报的,要收集好举报材料。

第五条 投诉、举报事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受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举报人并说明理由。

投诉、举报事项依法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受理部门应告知投诉举报人向其他部门反映或者将有关材料移送有关部门。

第六条 投诉、举报事项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报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第七条立案后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或执法监督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对于案情简单的举报,一般在15天内处理完毕;对于案情复杂的举报,一般在30天内处理完毕,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应向举报和投诉人说明原因;情况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日。

第八条经调查投诉、举报内容属实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经集体讨论,按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确定违法行政责任人及追究形式。

第九条调查处理结果应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其中:

(一)如投诉举报人有真实准确地址的,将处理结果以信函方式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二)上级机关交办的投诉案件,将处理结果及时呈报给上级机关;

(三)新闻单位等单位转来的投诉案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新闻单位。

第十条对举报人和举报材料要严格保密,控制知情范围。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违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投诉、举报人以投诉、举报为名,故意扰乱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本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联系地址:廊坊市广阳区爱民东道32号,邮编:065000,电话:0316-2036951,邮箱:lfqxjfgk@163.com。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市局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制度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内容,通过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等主动公开。各县区气象局参照本制度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相关制度,并公开。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