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市级罚没事项清单(2020年版)

发布时间:2020-07-06
序号事项名称实施
主体
罚款事项没收违法所得事项没收非法财物事项实施依据
1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处罚市气象局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主席令第14号,2016年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2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处罚市气象局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主席令第14号,2016年修订)第三十六条 
3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处罚市气象局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主席令第14号,2016年修订)第三十八条
4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处罚市气象局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主席令第14号,2016年修订)第三十九条 
5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情节严重的处罚市气象局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2003年1月10日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颁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6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市气象局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颁布时间2010年1月27日,施行时间2010年4月1日,2017年10月7日修订)第四十五条 
7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处罚市气象局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颁布时间2010年1月27日,施行时间2010年4月1日,2017年10月7日修订)第四十六条
8危害气象设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罚市气象局并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颁布时间2012年8月29日,施行时间2012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9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情节严重的处罚市气象局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颁布时间2012年8月29日,施行时间2012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 
10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五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市气象局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时间2002年7月30日,施行时间2002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
11违反《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市气象局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时间2002年7月30日,施行时间2002年9月1日,2018年5月31日修正)第二十四条 
12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处罚市气象局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时间2002年7月30日,施行时间2002年9月1日,2018年5月31日修正)第二十五条
13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网络等媒体单位未按照要求播发或者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编造、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处罚市气象局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时间2013年5月30日,施行时间2013年7月1日)第四十五条 
14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的处罚市气象局并对违法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时间2013年5月30日,施行时间2013年7月1日)第四十六条 
15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气候资源探测使用未经审查合格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或者未经检定合格的气象计量器具的;超出备案范围进行气候资源探测的;未按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候资源探测资料的市气象局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时间2016年7月29日,施行时间2016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 
16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论证的;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伪造或者擅自涂改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的;与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和个人进行联合开发的;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和个人提供、泄露气象资料的市气象局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时间2016年7月29日,施行时间2016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 
17违反《河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规定,境外组织和个人未经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设立气候资源探测站(点)的市气象局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撤销其气候资源探测站(点),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时间2016年7月29日,施行时间2016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 
18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的;将所获得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的;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的;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的;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的处罚市气象局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颁布时间2001年11月27日,施行时间2001年11月27日)第十六条 
19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的处罚市气象局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颁布时间2001年11月27日,施行时间2001年11月27日)第十七条
20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处罚市气象局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颁布时间2001年11月27日,施行时间2001年11月27日)第十八条
21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的;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的;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的;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的处罚市气象局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令,颁布时间2004年10月1日,施行时间2004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
22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的;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的;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的处罚市气象局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令,颁布时间2004年10月1日,施行时间2004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
23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处罚市气象局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颁布时间2004年12月16日,施行时间2005年2月1日)第二十五条 
24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或者许可文件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市气象局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颁布时间2004年12月16日,施行时间2005年2月1日)第二十六条 
25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处罚市气象局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颁布时间2004年12月16日,施行时间2005年2月1日)第二十七条 
26未经批准擅自施放的;未按照批准的申请施放的;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未及时报告异常施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施放的处罚市气象局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颁布时间2004年12月16日,施行时间2005年2月1日)第二十八条 
27年检不合格的施放气球单位在整改期间施放气球的;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未指定专人值守的;施放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违反施放气球安全要求的其他行为的处罚市气象局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颁布时间2004年12月16日,施行时间2005年2月1日)第二十九条 
28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超出批准布点数探测的;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的;未经批准变更探测地点、项目、时段的;超过探测期限进行探测活动的;自带或者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检查的处罚市气象局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国家保密局令,颁布时间2006年11月7日,施行时间2007年1月1日)第二十条
29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以非法手段收集、窃取气象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原始资料的;转让或者提供气象探测资料及其加工产品给第三方的处罚市气象局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国家保密局令,颁布时间2006年11月7日,施行时间2007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 
30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的处罚市气象局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颁布时间2007年6月12日,施行时间2007年6月12日)第十三条 
31非法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的;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网络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预警信号的处罚市气象局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颁布时间2007年6月12日,施行时间2007年6月12日)第十四条 
32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气象行政许可的处罚市气象局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颁布时间2017年1月18日,施行时间2017年5月1日)第四十条 
33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气象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气象行政许可的;超越气象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气象主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市气象局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颁布时间2017年1月18日,施行时间2017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 
3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气象行政许可的活动的处罚市气象局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颁布时间2017年1月18日,施行时间2017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 
35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处罚市气象局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颁布时间2008年12月1日,施行时间2009年1月1日)第十七条 
36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供或者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的;出具虚假论证报告的;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的处罚市气象局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颁布时间2008年12月1日,施行时间2009年1月1日)第十八条 
37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处罚市气象局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颁布时间2008年12月1日,施行时间2009年1月1日)第十九条 
38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处罚市气象局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颁布时间2011年7月22日,施行时间2011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 
39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市气象局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颁布时间2011年7月22日,施行时间2011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 
40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处罚市气象局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颁布时间2013年5月31日,施行时间2013年6月1日)第三十二条 
41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市气象局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颁布时间2013年5月31日,施行时间2013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 
42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资质,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超出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等级从事相关活动的;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市气象局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颁布时间2013年5月31日,施行时间2013年6月1日)第三十四条 
43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处罚市气象局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颁布时间2013年5月31日,施行时间2013年6月1日)第三十五条
44非法发布气象预报的;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的处罚市气象局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颁布时间2015年3月12日,施行时间2015年5月1日)第十二条 
45传播虚假气象预报的;不按规定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更新气象预报的;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的;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和结论,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处罚市气象局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颁布时间2015年3月12日,施行时间2015年5月1日)第十四条
46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或者不能证明是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从事气象信息服务,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向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的;冒用他人名义开展气象信息服务的、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市气象局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颁布时间2015年3月12日,施行时间2015年6月1日)第十八条
47外国组织和个人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处罚市气象局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颁布时间2015年3月12日,施行时间2015年6月1日)第十九条第一款 
48防雷装置使用单位拒绝实施定期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绝整改的处罚市气象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省政府2007年9月30日颁布,2008年1月1日施行,2017年12月31日修订)第三十八条
49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防雷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处罚市气象局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省政府2007年9月30日颁布,2008年1月1日施行,2017年12月31日修改)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