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发布时间:2021-05-18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轻微一般较重严重
 危害气象设施行为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修订)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违法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处五万元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0元罚款
3.《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7号)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处5万元罚款
4.《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及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气象设施。”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五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令改正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6.《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违法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处五万元罚款,对违法个人处一千元罚款
7.《河北省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 第5号)第十条“气象探测场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气象工作场地,移动气象探测设施,挤占、干扰气象专用频率、信道或者盗窃、损毁气象探测设施。”
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对气象台站和气象探测设施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一般情节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较重情节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严重情节予以处罚
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为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修订)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7号)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的;(三)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的;(四)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下罚款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7号)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的;(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的;(三)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下罚款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十条第五款“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桩、采石、取土、挖沙,以及设置障碍物、安装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等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活动和其他影响气象探测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五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改正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6.《河北省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 第5号)第九条“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桩、采石、取土、挖沙、焚烧,以及设置障碍物、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作物和树木、安装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等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活动。”
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对气象台站和气象探测设施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一般情节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较重情节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严重情节予以处罚
未遵守国家制定的气象标准、规范、规程的处罚《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4号)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依法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一)未遵守国家制定的气象标准、规范、规程的;(二)逾期未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不予处罚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警告警告
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或者使用未经审查、审查不合格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修订)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警告,处一万元以以下罚款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技术要求,加强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监督管理。禁止使用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五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改正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河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气候资源探测使用未经审查合格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或者未经检定合格的气象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处三万元罚款
违法进行涉外气象探测活动的处罚1.《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3号)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非法探测设施,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二)超出批准布点数探测的;(三)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的;(四)未经批准变更探测地点、项目、时段的;(五)超过探测期限进行探测活动的;(六)自带或者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检查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非法探测设施,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警告,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警告,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河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与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和个人进行联合开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处七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
3.《河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境外组织和个人未经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设立气候资源探测站(点)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撤销其气候资源探测站(点),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涉外气象资料管理规定活动的处罚1.《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3号)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的;(二)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以非法手段收集、窃取气象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原始资料的;(四)转让或者提供气象探测资料及其加工产品给第三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警告,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河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和个人提供、泄露气象资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处七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发布、传播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预警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修订)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责令改正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三)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责令改正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非法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的;(二)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网络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预警信号的。”责令改正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一)非法发布气象预报的;(二)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的。”责令改正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5.《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传播虚假气象预报的;(二)不按照规定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更新气象预报的;(三)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的;(四)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和结论,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者造成一定影响的。” 责令改正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6.《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十一条“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第十四条“广播、电视、报纸、电信、互联网等传播媒体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等气象信息,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标明发布的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五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令改正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7.《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网络等媒体单位未按照要求播发或者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三)编造、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责令改正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气象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处罚《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二)从事气象信息服务,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四)冒用他人名义开展气象信息服务的、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第十九条“外国组织和个人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规定的处罚1.《河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论证的;(二)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三)伪造或者擅自涂改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处七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
2.《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令改正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出具虚假论证报告的;(四)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的。”
责令改正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的;(二)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责令改正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汇交气象探测资料的处罚1.《河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三)超出备案范围进行气候资源探测的;(四)未按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候资源探测资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处三万元罚款
2.《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三)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向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的。”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3号)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原始资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气象资料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修订)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责令改正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供或者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二)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的。”责令改正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27号)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一)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或者不能证明是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违反气象资料使用规定的处罚《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一)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的;(二)将所获得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者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的;(三)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的;(四)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的;(五)不按照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的。”责令改正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警告,并处五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三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有偿转让或者用于经营性活动的处罚《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责令改正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者按照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责令改正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四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定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修订)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令改正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二)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责令改正警告警告,取消作业资格警告,取消作业资格
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必须具备省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并使用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令改正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五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使用规定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修订)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令改正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五)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的。”责令改正警告警告,取消作业资格警告,取消作业资格
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必须具备省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并使用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令改正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六安装不符合要求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修订)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令改正警告警告警告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责令改正警告,可以处1万元上2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处3万元罚款
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十六条“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一)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建(构)筑物;(二) 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或者贮存场所以及大型娱乐场所;(三) 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四) 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五) 国家和本省规定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必须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改正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七违反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等管理规定的处罚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改正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四)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改正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十八违反防雷装置检测管理规定的处罚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三)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责令改正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处3万元罚款
3.《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6号)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防雷装置使用单位拒绝实施定期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绝整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处三万元罚款
4.《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6号)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防雷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省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撤销其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处三万元罚款
十九违反防雷检测资质管理规定的处罚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责令改正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二)超出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相关活动的;”责令改正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三十五条“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到期后不予延续;处罚结果纳入全国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的;(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防雷装置检测项目的;(四)与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五)使用不符合条件的防雷装置检测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到期后不予延续警告,《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到期后不予延续警告,《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到期后不予延续
5.《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三十六条  “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或者在防雷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十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处罚《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责令改正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处3万元罚款
二十一
违反施放气球安全管理等规定的处罚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四)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的。”责令改正警告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的;”责令改正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处3万元罚款
3.《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处3万元罚款
4.《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年检不合格的施放气球单位在整改期间施放气球的;(二)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三)未指定专人值守的;(四)施放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五)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七)违反施放气球安全要求的其他行为。” 责令改正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二违反施放气球资质管理等规定的处罚1.《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的;”责令改正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处3万元罚款
二十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审批,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气象行政审批的活动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一般情节,予以处罚依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较重情节,予以处罚依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严重情节,予以处罚
2.《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气象行政许可的活动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一般情节,予以处罚依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较重情节,予以处罚依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严重情节,予以处罚
3.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9号)第十四条  “未取得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或者取得许可后不按规定进行建设,造成气象探测环境遭到破坏的,按照《气象法》第三十五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予以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气象法》第三十五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一般情节,予以处罚依《气象法》第三十五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较重情节,予以处罚依《气象法》第三十五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严重情节,予以处罚
4.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三十六条   “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或者在防雷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十四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气象行政许可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气象行政许可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气象行政许可
2.《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第三十九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气象行政许可的,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气象行政许可申请属于施放气球、雷电防护等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气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气象行政许可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气象行政许可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气象行政许可
3.《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四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气象行政许可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气象行政许可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气象行政许可
4.《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一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气象行政许可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气象行政许可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气象行政许可
5.《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责令改正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6.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三十三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气象行政许可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气象行政许可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气象行政许可
二十五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予处罚依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一般情节予以处罚,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依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较重情节予以处罚,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依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严重情节予以处罚,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五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撤销其《施放气球资质证》或者施放活动许可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予处罚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撤销其《施放气球资质证》或者施放活动许可决定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撤销其《施放气球资质证》或者施放活动许可决定警告,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撤销其《施放气球资质证》或者施放活动许可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第三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气象行政许可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撤销该行政许可,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取得的气象行政许可属于施放气球、雷电防护等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气象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予处罚撤销该行政许可,可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取得的气象行政许可属于施放气球、雷电防护等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气象行政许可撤销该行政许可,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取得的气象行政许可属于施放气球、雷电防护等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气象行政许可撤销该行政许可,可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取得的气象行政许可属于施放气球、雷电防护等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气象行政许可
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三十一条“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予处罚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处3万元罚款
5.《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二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予处罚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警告,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警告,可以处3万元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6. 《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0号)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气象主管机构依据职权,应当撤销行政许可:(一)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不予处罚撤销行政许可撤销行政许可撤销行政许可
7.《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三十四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资质证;被许可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予处罚警告,撤销其资质证;被许可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警告,撤销其资质证;被许可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警告,撤销其资质证;被许可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二十六超越气象行政审批范围,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气象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气象行政许可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不予处罚依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一般情节予以处罚依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较重情节予以处罚依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严重情节予以处罚
2.《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第四十一条“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撤销该气象行政许可,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气象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气象行政许可的;(二)超越气象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责令改正警告,责令改正,撤销该气象行政许可,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警告,责令改正,撤销该气象行政许可,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警告,责令改正,撤销该气象行政许可,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或者许可文件的;”责令改正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责令改正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5.《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责令改正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6.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9号)第十四条“未取得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或者取得许可后不按规定进行建设,造成气象探测环境遭到破坏的,按照《气象法》第三十五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予以处罚。”不予处罚依照《气象法》第三十五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一般情节予以处罚依照《气象法》第三十五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较重情节予以处罚依照《气象法》第三十五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严重情节予以处罚
7. 《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0号)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气象主管机构依据职权,应当撤销行政许可:(二)取得许可后不按规定进行建设的或超越许可范围的;”不予处罚撤销行政许可撤销行政许可撤销行政许可
8.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三十五条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到期后不予延续;处罚结果纳入全国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的;责令改正警告,《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到期后不予延续警告,《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到期后不予延续警告,《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到期后不予延续
9.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三十六条“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或者在防雷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十七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气象主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1.《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责令改正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处3万元罚款
2.《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第四十一条“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撤销该气象行政许可,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气象主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责令改正警告,撤销该气象行政许可,可以并处一万元下的罚款警告,撤销该气象行政许可,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警告,撤销该气象行政许可,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责令改正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责令改正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可以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5. 《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0号)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气象主管机构依据职权,应当撤销行政许可:(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气象主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责令改正撤销行政许可撤销行政许可撤销行政许可
6.《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三十五条“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到期后不予延续;处罚结果纳入全国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警告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