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气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1年修订版)

发布时间:2021-10-21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

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依据

行政许可

40001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初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修订)第二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十七条“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未征得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或者未落实补救措施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在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并按照要求采取必要的工程、技术措施。”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中“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93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气象

探测环境审批,下放至省级气象主管机构。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的规划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组织现场踏勘,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提出是否同意建设的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送达书面决定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检查申请人是否在批准的标准内进行建设,如果超标准建设,对气象探测环境产生影响,气象主管机构做出撤销许可决定,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二十三条。

4.《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5.其他问责依据。

40002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376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实施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气象主管机构。”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予以许可的,制作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4.送达责任:送达《施放气球单位资质证》,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监督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做出资质延续或者注销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三十一条。

4.《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7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5.其他问责依据。


40003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第79项“项目名称: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的资质、施放环境、施放期间的气象条件等进行审查。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施放气球活动由许可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批准施放范围。

3.决定责任:做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制作书面决定书。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4.送达责任:送达书面决定,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三十一条。

4.《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7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5.其他问责依据。


40004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修订)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8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机关:县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

3.《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4. 《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

5.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中国气象局规定的使用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或者《雷电防护装置验收意见书》,并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验收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4.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三十四条。

5.其他问责依据。


行政处罚

401001

危害气象设施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修订)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及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气象设施。”

5.《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河北省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第十条“气象探测场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气象工作场地,移动气象探测设施,挤占、干扰气象专用频率、信道或者盗窃、损毁气象探测设施。”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危害气象设施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二十三条。

4.其他问责依据。

401002

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修订)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十条第五款“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桩、采石、取土、挖沙,以及设置障碍物、安装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等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活动和其他影响气象探测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五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河北省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第九条“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桩、采石、取土、挖沙、焚烧,以及设置障碍物、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作物和树木、安装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等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活动。”;第十条“气象探测场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气象工作场地,移动气象探测设施,挤占、干扰气象专用频率、信道或者盗窃、损毁气象探测设施。”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二十三条。

4.其他问责依据


401003

未遵守国家制定的气象标准、规范、规程的处罚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4号)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依法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一)未遵守国家制定的气象标准、规范、规程的;(二)逾期未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

1.立案责任:发现未遵守国家制定的气象标准、规范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其他问责依据。


401004

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或者使用未经审查、审查不合格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修订)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8号)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未经许可或者被注销、撤销许可后生产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并造成危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技术要求,加强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监督管理。禁止使用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五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河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气候资源探测使用未经审查合格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或者未经检定合格的气象计量器具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或者使用未经审查、审查不合格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其他问责依据。


401005

违法进行涉外气象探测活动的处罚

1.《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3号)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非法探测设施,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二)超出批准布点数探测的;(三)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的;(四)未经批准变更探测地点、项目、时段的;(五)超过探测期限进行探测活动的;(六)自带或者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检查的。”

2.《河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与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和个人进行联合开发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境外组织和个人未经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设立气候资源探测站(点)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撤销其气候资源探测站(点),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进行涉外气象探测活动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3号)第二十三条。

4.其他问责依据。


401006

违反涉外气象资料管理规定活动的处罚

1.《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3号)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的;(二)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以非法手段收集、窃取气象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原始资料的;(四)转让或者提供气象探测资料及其加工产品给第三方的。”

2.《河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和个人提供、泄露气象资料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涉外气象资料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3号)第二十三条。

4.其他问责依据。


401007

非法发布、传播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预警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修订)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三)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3.《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非法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的;(二)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网络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预警信号的。”

4.《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一)非法发布气象预报的;(二)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的。”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传播虚假气象预报的;(二)不按照规定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更新气象预报的;(三)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的;(四)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和结论,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者造成一定影响的。”  

5.《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第十四条“广播、电视、报纸、电信、互联网等传播媒体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等气象信息,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标明发布的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五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网络等媒体单位未按照要求播发或者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三)编造、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非法发布、传播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其他问责依据。


401008

违反气象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处罚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二)从事气象信息服务,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四)冒用他人名义开展气象信息服务的、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第十九条“外国组织和个人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气象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其他问责依据。


401009

违反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1.《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出具虚假论证报告的;(四)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的。”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的;(二)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  

2.《河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论证的;(二)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三)伪造或者擅自涂改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二十条。

4.其他问责依据。


401010

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汇交气象探测资料的处罚

1.《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3号)第二十一条第三项“未按照规定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原始资料的。”

2.《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三)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向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的。”

3.《河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三)超出备案范围进行气候资源探测的;(四)未按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候资源探测资料的。”

1.立案责任:发现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汇交气象探测资料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其他问责依据。


401011

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气象资料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修订)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   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

2.《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供或者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二)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的。”

3.《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27号)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一)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或者不能证明是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气象资料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其他问责依据。


401012

违反气象资料使用规定的处罚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一)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的;(二)将所获得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者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的;(三)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的;(四)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的;(五)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气象资料使用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其他问责依据。


401013

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有偿转让或者用于经营性活动的处罚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者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有偿转让或者用于经营性活动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其他问责依据。


401014

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定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修订)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二)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

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必须具备省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并使用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河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申请空域直接指挥实施作业的;(二)未按规定报告作业情况的;(三)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第二十条。

4.其他问责依据。


401015

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使用规定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修订)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五)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的。”

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必须具备省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并使用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使用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第二十条。

4.其他问责依据。


401016

安装不符合要求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修订)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十六条“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一)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建(构)筑物;(二)   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或者贮存场所以及大型娱乐场所;(三) 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四) 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五) 国家和本省规定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必须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五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其他问责依据。


401017

违反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四)雷电防护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

3.《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一)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中弄虚作假的;(二)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等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三十四条。

4.其他问责依据。


401018

违反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管理规定的处罚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三)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3.《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防雷装置使用单位拒绝实施定期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绝整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防雷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省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撤销其防雷装置检测资质。”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其他问责依据。


401019

违反雷电防护检测资质管理规定的处罚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二)超出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相关活动的。”  

3.《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8号)第三十五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到期后不予延续,处罚结果纳入全国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一)与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二)使用不符合条件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人员的。”第三十六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的;(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的;(四)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等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8号)第三十二条。

4.其他问责依据。


401020

违反施放气球资质管理等规定的处罚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转让《升放气球资质证》或者许可文件的。”;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从事升放气球活动,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施放气球资质管理等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三十一条。

4.其他问责依据。


401021

违反施放气球安全管理等规定的处罚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四)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的。”

2.《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期提交年度报告或者提交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内容的;(二)违反升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三)未指定专人值守的;(四)升放高度超过地面50米的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五)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气球的;(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七)违反升放气球安全要求的其他行为。”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施放气球安全管理等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三十一条。4.其他问责依据。


401022

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处罚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其他问责依据。



401023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审批,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气象行政审批的活动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气象行政许可的活动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3.《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9号)第十四条“未取得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或者取得许可后不按规定进行建设,造成气象探测环境遭到破坏的,按照《气象法》第三十五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予以处罚。”

4.《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8号)第三十六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四)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其他问责依据。


401024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一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3.《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第三十九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气象行政许可的,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气象行政许可申请属于施放气球、雷电防护等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气象行政许可。”

4.《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二十五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或者升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或者升放活动许可。”

5.《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二十四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6.《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8号)第三十三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1.立案责任:发现行政许可申请人涉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其他问责依据。


401025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二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0号)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气象主管机构依据职权,应当撤销行政许可:(一)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4.《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第四十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气象行政许可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撤销该行政许可,可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取得的气象行政许可属于施放气球、雷电防护等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气象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二十六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升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撤销其《升放气球资质证》或者升放活动许可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二十五条“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8号)第三十四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资质证,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被许可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被许可人涉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其他问责依据。


401026

超越气象行政审批范围,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气象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气象行政许可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3.《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9号)第十四条“未取得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或者取得许可后不按规定进行建设,造成气象探测环境遭到破坏的,按照《气象法》第三十五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予以处罚。”

4.《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0号)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气象主管机构依据职权,应当撤销行政许可:(二)取得许可后不按规定进行建设的或超越许可范围的。”

5.《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第四十一条“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撤销该气象行政许可,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气象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气象行政许可的;(二)超越气象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6.《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转让《升放气球资质证》或者许可文件的。”

7.《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一)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中弄虚作假的。”

8.《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8号)第三十六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的。”

1.立案责任:发现被许可人涉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其他问责依据。


401027

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气象主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2.《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0号)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气象主管机构依据职权,应当撤销行政许可:(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气象主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3.《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第四十一条“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撤销该气象行政许可,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气象主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4.《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5.《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8号)第三十六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1.立案责任:发现被许可人涉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其他问责依据。

行政强制

402001

限期恢复原状、限期拆除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修订)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依法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对未采取恢复原状或采取拆除措施的,依法作出限期恢复原状或限期拆除的决定。

3.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对恢复原状或拆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通报、报告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解决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3.其他问责依据。

行政征收



共0项



行政给付



共0项



行政确认

406001

雷电灾害鉴定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二十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

1.调查责任: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接到下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组织防雷专家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2.鉴定责任: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做出雷灾鉴定结论。

3.送达责任:将雷灾鉴定结论送达申请人,并及时上报上级气象主管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督促、指导遭受雷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采取相应的雷电灾害防护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2.其他问责依据。

406002

重大灾害性天气、气候灾情调查评估和灾情气象成因鉴定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重大灾害性天气、气候灾情调查评估和灾情气象成因鉴定,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1.调查责任:根据灾情报告,组织专家赴现场开展灾情调查。

2.鉴定责任:根据灾情调查评估结果,做出成因鉴定结论。

3.报告责任:灾情调查评估报告及成因分析结论完成后,第一时间上报本级人民政府。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2.其他问责依据。

行政奖励

407001

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修订)第七条第三款“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家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提供决策依据的有关单位给予奖惩。”

3.《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九条第二款“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4.《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5.《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防雷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6.《河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规定》第八条“对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奖励的范围、条件、程序、数量、标准等。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依据奖励实施方案,组织推荐工作,并对入选人员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领导小组审定、对拟表彰对象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和举报。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2.其他问责依据。

行政监督

408001

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五条第二款“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本部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调查、取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有关部门未及时查处的,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直接通报、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1.检查责任:组织开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日常巡查、专项监督检查或者根据举报提供的线索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跟踪改正落实情况,拒不改正的,依法查处。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通报有关部门查处;有关部门未及时查处的,直接报告、通报地方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查处。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4.《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二十三条。                     5.其他问责依据。

408002

对行业气象台站气象工作的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修订)第五条第二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气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2.《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4号)第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制定气象行业规划和政策,完善气象行业法规和标准,强化气象行业监督,加强气象行业协调、指导和服务,合理配置国家对气象行业的投入。”第二十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气象台站执行气象标准、规范、规程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限期改正。”

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其他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接受同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气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1.检查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行业气象台站执行气象标准、规范、规程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4.其他问责依据。

408003

对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河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法律法规的行为。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组织或者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1.检查责任:组织对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检查情况报告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2.处置责任:依法查处违反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法律法规的行为。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4.其他问责依据。

408004

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购买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1.《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8号)第十八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购买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逐级报告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技术要求,加强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监督管理。禁止使用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

1.检查责任:组织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购买和使用情况的定期检查,将检查情况逐级报告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2.处置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4.其他问责依据。

408005

对气象资料使用的监督管理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三条“用户不得有偿或者无偿转让其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获得的气象资料,包括用户对这些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以及对其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第十四条“用户不得直接将其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获得的气象资料,用作向外分发或者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也不得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用户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获得气象资料,可以在内部分发;可以存放在仅供本单位使用的局域网上,但不得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第十五条“用户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获得的用于非经营性活动的气象资料,不得用于经营性活动。”

1.检查责任:组织对气象资料使用情况的定期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4.其他问责依据。

408006

对气象信息发布、传播和气象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

1.《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四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  

2.《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四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1.检查责任:组织开展气象信息发布、传播和气象信息服务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4.其他问责依据。

408007

对升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二十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升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升放气球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与安全检查,并按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系留气球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可以对升放气球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单位报送有关材料;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二)升放气球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并获得批准;(三)升放气球的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等是否与所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四)升放气球单位和作业人员、技术人员是否遵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五)升放现场是否有专人值守;(六)气球的升放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和条件。”

1.检查责任:组织对升放气球单位和个人、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检查,组织升放气球活动的日常巡查、实地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4.其他问责依据。

408008

对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监督管理

1.《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第十二条第一款“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必须在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内,严格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的指挥、管理和监督,确保作业安全。”

2.《河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指挥、管理和监督,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资格条件、作业过程、年检和安全等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4.其他问责依据。

408009

对防雷减灾工作的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修订)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第一款“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本级气象学会开展防雷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3.《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第十九条“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有关建(构)筑物和场所进行检查。”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4.《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防雷装置检测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组织对防雷装置检测情况进行抽查。”第二十三条“防雷装置建设或施工单位使用的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具有产品合格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接受省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拥有防雷装置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接受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对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以及已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单位和个人、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开展日常巡查、专项监督检查。加强雷电灾害防御重点领域、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跟踪落实整改情况,对拒不整改的,依法查处。将监督检查情况通报、报告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

3.事后管理责任:跟踪督促依法处置工作。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以及以欺骗贿赂的手段获取资质的,加强对当事人再次申请资质认定的监管。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4.《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5.其他问责依据。

408010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气象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监督管理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气象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组织开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气象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监督。

2.处置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4.其他问责依据。

408011

对学校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教育的监督管理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七条第二款“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气象等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的气象灾害防御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1.检查责任:会同教育部门组织开展对学校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教育的监督。

2.处置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4.其他问责依据。

408012

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三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管理全国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第十四条“在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的;(二)出具虚假论证报告的;(三)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的。”第二十一条“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应当与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确认的论证机构合作进行,并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经批准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监督管理。”

1.检查责任: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进行论证工作的机构资格、论证过程和论证报告等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4.其他问责依据。

408013

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管理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9号)第十条“气象主管机构在必要时,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气象行政处罚。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其处罚的气象主管机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委托的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监督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检查责任:对受委托执法的单位开展气象行政执法、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委托授权。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408014

编制并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修订)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服从人民政府的指挥和安排,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十一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和气象灾害风险区域,编制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3.《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气象灾害特点、风险区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组织实施。”

1.检查责任:组织开展对市、县人民政府编制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并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市、县人民政府进行约谈,限期履行相关职责。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4.其他问责依据。

408015

编制并实施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十五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编制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2.《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气象灾害防御需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1.检查责任:组织开展对市、县人民政府编制实施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并实施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市、县人民政府进行约谈,限期履行相关职责。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4.其他问责依据。

408016

气象灾害监测信息资源共享的监督管理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网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和与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有关的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按照职责开展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工作,并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提供雨情、水情、风情、旱情等监测信息。”

2.《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气象灾害联合监测网络和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向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提供气象、水情、旱情、森林草原火险、地质灾害、植物病虫害、环境污染等与气象灾害有关的监测信息。”  

1.检查责任:组织对其他行业气象台站向气象资料共享平台传送气象观测资料信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未按照规定向共享平台报送观测信息的,予以责令改正。

3.事后管理责任:建立信息共享的长效机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4.其他问责依据。

其他类

409001

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建立气象探测站(点)的备案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十五条“开展气象信息服务的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基本气象资料,避免重复建设气象探测站(点)。确需建站获取资料的,建站单位应当将拟建气象探测站(点)的地理位置、经纬度坐标、探测气象要素类型、仪器设备、资料传输、存储方式、目的用途和探测时段等相关信息报探测站(点)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汇交凭证。”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备案申请,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责任: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要求的进行备案,出具登记备案文书。

4.送达责任:依法送达备案文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备案单位从事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3.《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4.其他问责依据。

409002

组织气候可行性论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城乡规划编制中,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3.《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三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管理全国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

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二十一条“城市建设规划、国家和本省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以及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由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5.《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国家和省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城乡规划编制中,应当依法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并将论证结果纳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和规划编制依法进行审核时,应当将气候可行性论证结果纳入审查内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评审通过的报告和评审意见作为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或者审批的依据。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3.《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4.其他问责依据。


409003

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1.受理责任: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予以受理;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2.审查责任: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经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4.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5.事后责任: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责令其限期履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3.其他问责依据。


409004

制定地方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气象业务建设的组织实施

1. 《关于印发〈河北省气象系统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气发〔2001〕38号)。

2.《廊坊市气象局关于廊坊市气象系统组织机构改革的通知》(廊气发〔2013〕58号)

1.检查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全市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气象业务建设的组织实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其他问责依据。


409005

组织灾害性天气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对重大气象灾害进行评估  

1. 《关于印发〈河北省气象系统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气发〔2001〕38号)。

2.《廊坊市气象局关于廊坊市气象系统组织机构改革的通知》(廊气发〔2013〕58号)

1.组织责任:组织灾害性天气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对重大气象灾害进行评估。按照职责开展灾害性天气预报及监测工作,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及时向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通报,提供雨情、旱情等监测信息。

2.事后管理责任:对灾害性天气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对重大气象灾害进行评估情况进行总结,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其他问责依据。


409006

组织提供公共气象服务,管理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专业气象预报的发布和传播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修订)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可以发布供本系统使用的专项气象预报。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提高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服务水平。”

2.《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九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共享、预报会商和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公众发布大雾、霾灾害监测信息和空气质量监测信息。”

3.《河北省暴雨灾害防御办法》第七条“暴雨预警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暴雨预警信息的发布、解除与传播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气象台按照发布权限发布暴雨预警信息。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暴雨预警信息。”第八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应当严密监视天气变化,提高暴雨预报、预警的准确率和时效性,及时调整和解除暴雨预警。”

4.《河北省暴雪大风寒潮大雾高温灾害防御办法》第七条“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县(市、区)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职责统一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第八条“县(市、区)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报告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向有关气象灾害防御、救助部门和单位通报。”第九条“县(市、区)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严密监视天气变化,适时变更或者解除气象灾害预警,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的准确率和时效性。”

5.《关于印发〈河北省气象系统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气发〔2001〕38号)。

6.《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气象系统机构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气发〔2006〕93号)。

7. 《廊坊市气象局关于廊坊市气象系统组织机构改革的通知》(廊气发〔2013〕58号)

1.组织责任:组织提供公共气象服务,管理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专业气象预报的发布和传播

2.事后管理责任:收集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专业气象预报的发布和传播效果,改进技术方法,提高相关能力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其他问责依据。


409007

重要气象设施的建设布局规划

1.《国务院关于发展气象事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13号)。

2.《关于印发<河北省气象系统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气发200138号)。

3. 《廊坊市气象局关于廊坊市气象系统组织机构改革的通知》(廊气发〔2013〕58号)

1.检查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全市重要气象设施布局规划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其他问责依据。


409008

气象灾害普查、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编制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气象灾害监测预估及影响评估。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

2.《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进行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编制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予以公告,并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域、重点防御区域设立警示标志。”

1.检查责任:组织开展对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评估与区划工作及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并向公众公布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估及影响评估。

2.处置责任:对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评估、区划以及未向公众公布区划结果的市、县人民政府进行约谈,限期履行相关职责。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收集气象灾害监测预估及影响评估效果,改进技术方法,提高相关能力,建立气象灾害普查数据库。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4.其他问责依据。


409009

应对气候变化,组织开展气候变化影响评估

《廊坊市气象局关于廊坊市气象系统组织机构改革的通知》(廊气发〔2013〕58号)

1.组织开展责任: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气候变化影响评估工作。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其他问责依据。


409010

提出气候资源的普查、开发利用、保护、区划等建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修订)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气候资源的特点,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向和保护的重点做出规划。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

2.《河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开发利用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成果的建议;为开发利用气候资源项目的勘察选址、建设运行提供气象监测、评估、预报等服务。”

3.《国务院关于发展气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3号)。

4.《关于印发〈河北省气象系统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发〔2001〕38号)。

1.调查区划责任: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规划,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气候资源调查,编制气候资源区划,分别报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

2.建议服务责任: 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开发利用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成果的建议;为开发利用气候资源项目的勘察选址、建设运行提供气象监测、评估、预报等服务。

3.公开发布责任: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监测、调查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包括基本气候概况、主要气候事件、气候影响评价等内容的气候公报。

4.宣传责任:与相关部门联合向社会公众普及气候资源保护利用基本知识,宣传气候资源保护利用法律法规以及气候变化应对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其他问责依据。


409011

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修订)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2.《关于印发〈河北省气象系统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发〔2001〕38号)。

1.工作责任:组织落实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许可、特殊场所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等行政许可职能。

2.组织开展防雷管理有关法律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3.组织开展雷电灾害鉴定、防雷安全知识科普宣传,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其他问责依据。


409012

编制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规划和计划,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修订)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并根据实际情况,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全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有关工作。”

2.《国务院关于发展气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3号)。

3.《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四条“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按照作业规模和影响范围,在作业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助下,由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第五条“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由有关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商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4.《河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规定》第四条“县(市、区)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第九条“省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全省防灾减灾、生态环境建设、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需要,商同级有关部门编制全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规划和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设区的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根据上级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规划和计划,结合当地实际,商同级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规划和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5.《关于印发〈河北省气象系统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发〔2001〕38号)。

1.工作责任:组织制定地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规划和计划,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全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监督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工作规划、计划的应用与实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其他问责依据。


409013

制定、修订气象地方标准、规范和规程、行业标准

1.《国务院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3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49号)。

3.《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4号)第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制定气象行业规划和政策,完善气象行业法规和标准,强化气象行业监督,加强气象行业协调、指导和服务,合理配置国家对气象行业的投入。”第十一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标准化工作的归口管理,统一组织制定、修订气象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程。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修订气象地方标准、规范和规程。”

4.《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加经费投入,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气象灾害防御先进技术,积极开展区域合作与交流,制定气象灾害防御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的科技水平。”

1.工作责任:制定、修订气象地方标准、规范和规程、行业标准。

2.事后监管责任:组织制定气象行业规划和政策,完善气象行业法规和标准,强化气象行业监督,加强气象行业协调、指导和服务,监督气象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应用与规范。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其他问责依据。


409014

对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的指导

1.《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标准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

1.指导责任:组织制定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标准,指导相关单位按照标准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

2.事后管理责任:对相关单位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其他问责依据。


409015

宣传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

1.《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向社会宣传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增强社会公众气象灾害防御意识,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的特点组织应急演练,提高社会公众避险、避灾、自救、互救能力。”

1.检查责任:组织开展对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的市、县人民政府进行约谈,限期履行相关职责。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4.其他问责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