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气象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发布时间:2022-07-19
                          廊坊市气象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共4项)
一、廊坊市气象局(共4项)
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执法主体承办机构执  法    依  据实施
     对象
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初审廊坊市气象局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二十三号,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8月29日国务院令第62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附件1第93项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2018年5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条第三款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9号
     ,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不收费需要现场勘验勘察时间不计算在内
2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审批廊坊市气象局办公室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由中央军委和国务院于2003年01月10日   联合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不收费
3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廊坊市气象局办公室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2004年6月29日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376项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法人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不收费
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廊坊市气象局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二十三号,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颁布时间2010年1月27日,施行时间2010年4月1日,2017年10月7日修订)第二十三条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2018年5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七条《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竣工验收结论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竣工验收结论不收费需要现场勘验勘察时间不计算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