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气象局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

发布时间:2022-07-19
                             廊坊市气象局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共27项)
项目
     编码
项目名称执法主体承办机构执  法  依  据实施
     对象
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1对危害气象设施行为的处罚廊坊市气象局业务科技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六条
     《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六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第十三条
    
《河北省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2对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为的处罚廊坊市气象局业务科技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十条第五款
《河北省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第九条、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3对未遵守国家制定的气象标准、规范、规程的处罚廊坊市气象局业务科技科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4号)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4对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或者使用未经审查、审查不合格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处罚廊坊市气象局业务科技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六条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5对违法进行涉外气象探测活动的处罚廊坊市气象局业务科技科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3号)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6对违反涉外气象资料管理规定活动的处罚廊坊市气象局业务科技科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3号)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7对非法发布、传播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预警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处罚廊坊市气象局业务科技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六条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8对违反气象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处罚廊坊市气象局业务科技科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9对违反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规定的处罚廊坊市气象局业务科技科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10对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汇交气象探测资料的处罚廊坊市气象局业务科技科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十八条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3号)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11对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气象资料的处罚廊坊市气象局业务科技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八条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27号)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12对违反气象资料使用规定的处罚廊坊市气象局业务科技科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13对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有偿转让或者用于经营性活动的处罚廊坊市气象局业务科技科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14对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定的处罚廊坊市气象局气象灾害防御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九条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第十九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
《河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15对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使用规定的处罚廊坊市气象局气象灾害防御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九条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第十九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16对安装不符合要求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处罚廊坊市气象局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七条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五条《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17对违反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等管理规定的处罚廊坊市气象局办公室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六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四条
《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八、二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18对违反防雷装置检测管理规定的处罚廊坊市气象局办公室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五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五条《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19对违反防雷检测资质管理规定的处罚廊坊市气象局办公室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五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20对违反施放气球资质管理等规定的处罚廊坊市气象局办公室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2021年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21对违反施放气球安全管理等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市气象局办公室《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2021年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三十条







22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处罚廊坊市气象局办公室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23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审批,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气象行政审批的活动的处罚廊坊市气象局办公室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24对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廊坊市气象局办公室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第三十九条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二十五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一条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
37号)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25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廊坊市气象局办公室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二十六条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第四十条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二十五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26对超越气象行政审批范围,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转让气象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气象行政许可的处罚河北省气象局办公室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二十七条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第四十一条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六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27对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气象主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廊坊市气象局办公室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二十七条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第四十一条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二十四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