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气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20

各市气象局,雄安新区气象局:

按照《河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制定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的通知》要求,结合气象部门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省气象局制定了《河北省气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见附件1,以下简称《包容免罚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制定实施《包容免罚清单》的重要意义

制定实施《河北省气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是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推进气象法治建设、优化气象领域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是实现气象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的重要途径。各级气象部门要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正确认识制定实施《包容免罚清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落实责任,确保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在气象领域有序实施。

二、严格把握《包容免罚清单》的适用条件 

(一)《包容免罚清单》包含“首违免罚”和“轻微不罚”两种情形。

“首违免罚”共2类事项:“对未遵守国家制定的气象标准、规范、规程的处罚”和“对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的处罚”。“首违免罚”适用条件是“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三者同时具备。

“轻微不罚”共3类事项:“对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或者使用未经审查、审查不合格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处罚”“对从事气象信息服务,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处罚”和“对境内机构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汇交气象探测资料的处罚”。“轻微不罚”适用条件是“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三者同时具备。

(二)《包容免罚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仍按照修订后《河北省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裁量处罚;属于《包容免罚清单》所列“首违免罚”“轻微不罚”情形,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不适用《包容免罚清单》。

(三)《包容免罚清单》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裁量的内容,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三、工作要求

(一)各市气象局、雄安新区气象局在《包容免罚清单》事项范围内,可结合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规定进行补充完善。各县级气象局按照执法权限直接适用。

(二)各市气象局、雄安新区气象局负责建立首次违法登记确认制度,便于一线执法人员查询。适用免罚情形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行政相对人指出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根据执法实际,予以责令改正,也可选择适用签订免罚告知承诺书(参考样式见附件2)等方式要求当事人在承诺期限内及时改正。

(三)“首违免罚”“轻微不罚”并未改变违法行为的违法属性,当事人仍负有停止、改正违法行为,消除社会危害性的义务。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当地气象局应当依法予以相应行政处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河北省气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doc

附件2.河北省气象领域包容免罚告知承诺书(参考样式).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