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气象局气象局关于施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
根据《气象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气办发〔2021〕2号),自即日起,在沧州市范围内开展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许可时,证明事项“开展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许可需要申请人提交的防雷产品安装记录和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书”实施告知承诺的改革措施。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愿意承诺的,填写告知承诺书后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审批单位,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按原有方式申请许可。
沧州市气象局
2022年9月6日
沧州市气象部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防雷产品安装记录和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书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 职务:
手机号:
二、气象主管机构告知内容
(一)事项名称
防雷产品安装记录和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书
(二)设定依据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十二条
(三)证明用途
申请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四)证明内容
设计中采用的防雷产品确已安装,且使用的产品质量合格,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五)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须完成信用修复后方可适用)。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七)承诺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对承诺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以及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气象主管机构不再要求提供上述证明材料,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法律责任
1.申请人知悉告知内容和信用承诺有关规定,同意按照信用信息管理的要求,将信用承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并通过各级信用网站向社会公开。
2.申请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申请人承诺内容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气象主管机构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
(三)愿意配合对承诺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四)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五)本告知承诺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申请人(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