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气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4年版)
发布时间:2024-03-25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 法 依 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1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 石家庄市气象局 | 办公室 |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第79项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十三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2个工作日 | 2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2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 石家庄市气象局 | 办公室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376项 |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八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35个工作日 | 8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需要现场勘验勘察、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 ||||
3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 石家庄市气象局 | 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公布,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第570号令,颁布时间2010年1月27日,施行时间2010年4月1日,2017年10月7日修订)第二十三条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2023年11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等九部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十七条。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四条 |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 25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技术服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 ||
4 |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许可 | 石家庄市气象局 | 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公布,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第570号令,颁布时间2010年1月27日,施行时间2010年4月1日,2017年10月7日修订)第二十三条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2023年11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等九部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十七条。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四条 |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 25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技术服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 ||
5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初审 | 石家庄市气象局 | 业务科技科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9号,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四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25工作日 | 1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需要现场勘验勘察时间不计算在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