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名称:政策文件发布机构:河北省气象局
发布日期: 2019年10月17日 2019年10月17日 文号:冀气规〔2019〕2号
效用状态:有效

河北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气象局,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

现将《河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气象局

20191017


河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通则》(QX/T 317—2016)等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所完成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开展检测质量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河北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河北省行政区域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四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客观和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一般每年度开展1次。

第六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持续符合检测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

(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应用的合法合规性;

(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所依据标准(规范)的适用性;

(四)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方法的正确程度;

(五)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所载检测项目的完整性;

(六)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客观性、科学性;

(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与原始记录的一致性;

(八)检测报告对建(构)筑物雷电防护装置真实情况的反映程度;

(九)检测报告综合结论的正确性和改进建议的合理性。

第七条 考核方式分为资料检查和项目验证。

资料检查,是指对所考核项目的检测合同、检测方案、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仪器仪表使用记录等进行检查。

项目验证,是指由被考核单位对所检测项目的全部或者部分要素(参数)进行现场复核检测和验证工作。

第八条 质量考核按照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一)印发考核方案;

(二)组建考核组;

(三)抽样确定考核项目;

(四)确定考核方式;

(五)实施质量考核并记录;

(六)资料综合分析;

(七)编制考核报告;

(八)审核考核报告;

(九)公布考核情况。

第九条 河北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质量考核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责任心强,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二)熟悉防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三)从事防雷业务技术或者管理工作,有丰富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科研、教学或者管理实践经验;

(四)具有与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等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者从事防雷管理工作8年以上。

第十条 河北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于质量考核开始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专家组成考核组,开展质量考核工作。

考核组应当严格执行考核方案,根据考核方案设立多个考核组的,各考核组应当统一考核标准。

考核组专家应当与被考核单位无利害关系,并对被考核单位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考核组应当自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已完成的全部检测项目中,抽取一定数量的项目进行质量考核,每个单位最少抽取2个,最多不超过10个。

第十二条 考核组应当根据河北省气象主管机构公布的考核标准,逐项目进行考核。

按照考核标准,所考核项目不涉及的考核项,不参与考核计分。

考核实行比例得分制,各考核项得分之和,除以被考核项分数之和,所得比例为每个项目的最终得分。每个项目得分超过60分的,该项目考核合格。

各项目考核成绩的平均分为作为该公司年度检测质量考核的得分。得分超过60分的,为合格;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在检测质量考核过程中,考核组发现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公司年度检测质量考核结论直接判定为不合格:

(一)拒绝考核或不配合考核组开展检测质量考核工作的;

(二)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的;

(四)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五)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六)以分公司名义出具检测报告(加盖分公司印章)的;

(七)项目验证中检测方法扣分超过4分的;

(八)适用标准严重错误,致使综合结论判断错误的。

第十四条 考核组应当通过录音录像、考核表格等方式对考核过程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十五条 考核组应当根据资料检查和项目验证情况,对被考核单位的所考核项目,逐项出具考核结论,并对出具的考核结论负责。

第十六条 考核组根据考核的客观公正原则和工作需要,可以对被考核单位提供的考核资料进行复印、翻印、拍照或者录像,复印材料由被考核单位加盖公章后留存备查。

第十七条 被考核单位年度检测质量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河北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责令被考核单位在3个月内予以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资质条件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降低等级或者撤销资质。

第十八条 河北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考核结论进行审查,审查后的考核结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时向社会公示。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对考核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自河北省气象主管机构向社会公示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九条 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考核过程中,发现被考核单位违反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规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考核组工作人员在质量考核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标准及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