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名称: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河北省气象局 | |
发布日期: 2023年05月06日 | 文号:冀气规发〔2023〕2号 | |
效用状态:有效 |
河北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现将《河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气象局
2023年5月6日
河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提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以下简称质量考核)工作,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检测质量考核管理办法》和《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通则》(QX/T 317),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所完成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开展质量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质量考核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四条 质量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客观和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质量考核工作一般每年度开展1次,每次不少于应考核资质单位数量的30%,3年覆盖全部资质单位。
第六条 质量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持续符合检测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
(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应用的合法合规性;
(三)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生产和档案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运行;
(四)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所依据标准(规范)的适用性;
(五)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方法的正确程度;
(六)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所载检测项目的完整性;
(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客观性、科学性;
(八)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与原始记录的一致性;
(九)检测报告对建(构)筑物雷电防护装置真实情况的反映程度;
(十)检测报告综合结论的正确性和改进建议的合理性;
(十一)按照有关要求需要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考核方式分为资料检查和项目验证。
资料检查,是指对所考核项目的检测合同、检测方案、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仪器仪表使用记录等进行检查。
项目验证,是指由被考核资质单位(以下简称被考核单位)对所检测项目的全部或者部分要素(参数)进行现场复核检测和验证工作。
第八条 质量考核按照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一)印发考核方案;
(二)组建考核组;
(三)抽样确定考核项目;
(四)确定考核方式;
(五)实施质量考核并记录;
(六)资料综合分析;
(七)编制考核报告;
(八)审核考核报告;
(九)公布考核情况。
第九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质量考核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责任心强,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二)熟悉防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三)从事防雷业务技术或者管理工作,有丰富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科研、教学或者管理实践经验;
(四)具有与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等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从事防雷工作5年以上。
第十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于质量考核开始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专家组成考核组,开展质量考核工作。考核组一般不少于3人,其中至少1人是高级技术职称人员。
考核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成员应当与被考核单位无利害关系,并对被考核单位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考核组应当自被考核单位已完成的全部检测项目中,抽取一定数量的项目进行质量考核,每个单位最多不超过10个。
第十二条 考核组应当根据省气象主管机构公布的考核标准(见附表),逐项目进行考核,并对出具的考核结论负责。
每个项目满分为100分,得分高于75分的,该项目考核合格。各项目得分的平均分为被考核单位年度质量考核的总得分。总得分高于75分的,被考核单位年度质量考核合格;总得分低于75分的,被考核单位年度质量考核不合格。
第十三条 在质量考核过程中,被考核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考核结论直接判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拒绝考核或者不配合考核组开展质量考核工作的;
(二)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不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
(三)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的;
(五)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六)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七)以分公司名义出具检测报告(加盖分公司印章)的;
(八)适用标准严重错误,致使综合结论判断错误的;
(九)项目验证中检测方法扣分超过4分的;
(十)项目验证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的。
第十四条 考核组应当通过录音录像、考核表格等方式对考核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十五条 考核组根据考核的客观公正原则和工作需要,可以对被考核单位提供的考核资料进行复印、翻印、拍照或者录像,复印材料由被考核单位加盖公章后留存备查。
第十六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质量考核结果进行审查,审查后的考核结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资质的被考核单位的质量考核结果,还应当及时通报其资质认定机构。
第十七条 被考核单位年度质量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责令被考核单位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被考核单位整改期间不得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升级,不能承揽新的检测业务。
本省气象主管机构颁发资质的被考核单位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相应资质条件的,依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资质单位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检测活动的质量考核结果和本省质量考核结果,一并作为资质单位资质延续、升级和信用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质量考核过程中,发现被考核单位违反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规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考核组工作人员在质量考核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气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10月17日印发的《河北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气规〔2019〕2号)同时废止。
附表
河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标准及评分表(一)
检测资质单位名称 | 联 系 人 | ||||||
联系电话 | |||||||
考 核 时 间 | 天气状况 | ||||||
原始记录编号 | |||||||
检测报告编号 | |||||||
受检单位名称 | 联 系 人 | ||||||
联系电话 | |||||||
受检单位地址 | |||||||
考核 内容 | 分值 | 考核标准 | 一票否决及扣分事由 | 一票否决及扣分 | |||
(一)一票否决项 | / | 1.拒绝考核或者不配合考核。 | |||||
/ | 2.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不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 | ||||||
/ | 3.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 ||||||
/ | 4.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 | ||||||
/ | 5.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 | ||||||
/ | 6.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 ||||||
/ | 7.以分公司名义出具检测报告(加盖分公司印章)。 | ||||||
/ | 8.适用标准严重错误,致使综合结论判断错误。 | ||||||
/ | 9.项目验证中检测方法(第50—56项)扣分超过4分。 | ||||||
/ | 10.项目验证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 | ||||||
(二)检测质量管理(6分) | 2 | 11.质量管理手册科学合理、切实可行并受控,由机构负责人签署执行,有宣贯培训记录,并有效执行。未达到要求的,扣2分。 | |||||
2 | 12.检测由本单位2名以上(其中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由3名以上)具备检测技术能力的、有正式劳动关系的技术人员开展服务。检测人员数量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使用非本单位检测人员的,扣2分。 | ||||||
2 | 13.检测报告由技术负责人批准。不是技术负责人批准的,扣2分。 | ||||||
(三)检测合同(3分) | 1 | 14.有检测合同(协议、委托书\单)。没有检测合同(协议、委托书\单)的,扣1分。 | |||||
2 | 15.检测合同明确检测场所,合同约定的每个场所应当检测体现雷电防护装置性能的全部检测项目。每缺少1个项目扣0.5分,直到扣完为止。 | ||||||
(四)检测标准(2分) | 2 | 16.原始记录或者检测报告中,引用的检测技术规范名称及代码正确、准确。每错1个扣0.5分,直到扣完为止。 |
河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标准及评分表(二)
考核内容 | 分值 | 考核标准 | 扣分事由 | 扣分 |
(五)仪器仪表管理(7分) | 2 | 17.使用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出具检测报告。每种仪器仪表无检定或者校准报告扣0.5分,直到扣完为止。 | ||
1 | 18.检测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清晰、完整。每错1个扣0.5分,直到扣完为止。 | |||
2 | 19.检测中采用的仪器设备编号有唯一性识别。每错1个扣0.5分,直到扣完为止。 | |||
2 | 20.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正确、完整记录使用检测仪器设备的信息,与检测仪器设备使用记录一致,检测数据能够溯源。每有1处不符合扣0.5分,直到扣完为止。 | |||
(六)防雷分类(3分) | 1 | 21.防雷分类: ①建(构)筑物及其他场所的设计图纸对防雷分类已有明确分类的,从其规定。 ②建(构)筑物及其他场所的设计图纸未对防雷进行分类,或者设计图纸难以获取的,依照《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规定进行分类的,分类必须由必要的相关信息、数据及数据处理作为支撑。 未按照设计图纸规定进行防雷分类的或者分类无相关信息、数据及数据处理作为支撑的,每错1处扣1分。 | ||
2 | 22.防雷分类结果判别错误的或者应当判别而未判定防雷分类的,扣2分。 | |||
(七)接闪器(5分) | 5 | 23.以下项目每漏检1处扣0.5分,直到扣完为止: ①接闪带首次检测项目:材料规格、支架高度、支架间距、支架承受拉力、腐蚀程度、安装位置、网格大小、与其他金属构件的等电位连接;定期检测项目按照检测技术规范进行。 ②接闪杆、架空接闪线检测项目:安装相对位置(确保能计算保护范围)、高度、腐蚀程度、安装质量、与其他金属构件的等电位连接。 ③金属屋面检测项目:检测材料厚度、板间连接、与其他金属构件的等电位。 ④首次检测,应正确计算接闪器保护范围。 ⑤首次检测的,第一类、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需要检测接闪器及与被保护建筑物的安全距离。 | ||
(八)引下线(4分) | 4 | 24.引下线检测项目:材料规格、敷设形式、腐蚀程度、专设引下线数目、引下线之间的间距、断接卡安装位置及保护情况、与接闪器及其他金属构件等电位连接、接地电阻等。每漏检1处扣0.5分,直到扣完为止。 |
河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标准及评分表(三)
考核内容 | 分值 | 考核标准 | 扣分事由 | 扣分 |
(九)接地装置(3分) | 2 | 25.接地装置检测项目:接地形式(共用接地、独立接地),防跨步电压措施;首次检测的,还应检测独立防雷接地装置与附近其他金属物体安全距离。每漏检1项扣0.5分,直到扣完为止。 | ||
1 | 26.全面检测接地电阻。每错检、漏检1个点位扣0.5分,直到扣完为止。 | |||
(十)电磁屏蔽及综合布线(3分) | 3 | 27.以下项目每漏检1处扣0.5分,直到扣完为止: ①电磁屏蔽检测项目:门窗、幕墙、屋面及立面金属表面、大尺寸金属构件等电位连接情况,专设屏蔽网格尺寸及材料规格,电源及信号线路屏蔽层/穿线钢管两端是否接地。 ②综合布线:雷电防护装置与电气线路间隔、强弱线缆之间间隔等。 | ||
(十一)等电位连接(10分) | 2 | 28.等电位检测,标注基准点信息。每有1处不标注扣0.5分,直到扣完为止。 | ||
8 | 29.以下项目每漏检1处扣0.5分,直到扣完为止: ①一般建筑物等电位检测项目:配电房、强弱电井、竖直敷设金属管道、电气桥架、电梯及其他大尺寸金属构件等。 ②电子机房等电位连接检测项目:配电柜(箱盘)、UPS及电池柜金属外壳、电子设备金属外壳、机柜、机架、金属管道、线槽、桥架、机房内消防设施、其他配套设施的金属外壳、光缆金属构件(接头、加强芯等)、金属门、窗、隔断、防静电地板支架、配线架、等电位连接形式。 ③易燃易爆场所等电位连接检测项目:门窗、管道、栏杆等大尺寸金属构件防闪电感应接地或者等电位连接,长金属管道弯头、阀门等连接物跨接,平行管道、金属管线跨接。 | |||
(十二)电涌保护器(6分) | 1 | 30.判定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型式:TN、TT、IT系统;引入方式:架空、埋地。每漏检1处扣0.5分,直到扣完为止。 | ||
2 | 31.以下项目每错检、漏检1处扣0.5分,直到扣完为止: ①电源SPD检查项目:安装位置是否明确,数量、型号、Uc、(开关型的Iimp、In)/(限压型的In、Imax)、UP、状态显示、过电流保护等。 ②信号SPD检查项目:安装位置是否明确、数量、型号、Uc。 | |||
2 | 32.SPD测试项目:压敏电压、泄漏电流、绝缘电阻、过渡电阻或者接地电阻等。每漏检1处扣0.5分,直到扣完为止。 | |||
1 | 33.SPD的连接导体长度、材料规格等。每漏检1处扣0.5分,直到扣完为止。 |
河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标准及评分表(四)
考核内容 | 分值 | 考核标准 | 扣分事由 | 扣分 |
(十三)原始记录及检测报告要求(23分) | 1 | 34.使用的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要素齐全。否则扣1分。 | ||
2 | 35.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有唯一性编号,且编号可控,漏号、作废号应当登记。否则扣2分。 | |||
1 | 36.原始记录完整,不缺页。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各页有页码,且编写连续、正确。否则扣1分。 | |||
2 | 37.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中人员签字信息相一致,检测、校核、记录、审核、批准等人员签字完整,且均为手写亲笔签名或者受控的电子签名。否则扣2分。 | |||
1 | 38.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不留空白栏,有清晰的结束标识。否则扣1分。 | |||
1 | 39.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记录的检测数据或者信息填写在相应位置。否则扣1分。 | |||
1 | 40.原始记录采用“杠改法”修改数据或者文字,未见涂、擦、刮、贴等痕迹。有涂改痕迹的,每1处扣0.5分,直到扣完为止。 | |||
1 | 41.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检测点描述准确、清晰,具有唯一性。每有1处不符合扣0.5分,直到扣完为止。 | |||
2 | 42.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记录的信息和数据相一致。每有1处不一致扣0.5分,直到扣完为止。 | |||
1 | 43.记录数据的精确度符合规范要求,数据修约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每有1处不符合扣0.5分,直到扣完为止。 | |||
1 | 44.封面、检测结论、骑缝等处,印章加盖正确、完整。否则扣1分。 | |||
1 | 45.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中的被检测单位有关信息正确、完整。否则扣1分。 | |||
2 | 46.原始记录或者检测报告中,雷电防护装置性能参数的判断标准值引用正确。每错1个扣0.5分,直到扣完为止。 | |||
2 | 47.检测数据或者信息的“判定结果”与“标准要求”相一致、正确。每有1处不正确扣0.5分,直到扣完为止。 | |||
2 | 48.检测报告综合结论完整、明确、正确。结论不完整不明确的,扣1分,不正确的,扣2分。 | |||
2 | 49.对雷电防护装置不符合标准之处,检测报告应明确、完整地提出合理、可行的整改意见和建议。未提出合理可行的整改意见建议的,扣2分。 |
河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标准及评分表(五)
考核内容 | 分值 | 考核标准 | 扣分事由 | 扣分 |
(十四)项目验证(25分) | 1 | 50.正确掌握建筑物的防雷分类方法。不掌握分类方法的,扣1分。 | ||
1 | 51.正确掌握建筑物的防雷分区划分方法。不掌握划分方法的,扣1分。 | |||
1 | 52.正确掌握接闪带、引下线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每缺测1项参数扣0.5分,直到扣完为止。 | |||
2 | 53.正确掌握接地装置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不掌握技术要求扣1分,每缺测1项参数扣0.5分,直到扣完为止。 | |||
2 | 54.正确掌握等电位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不掌握技术要求扣1分,每缺测1项参数扣0.5分,直到扣完为止。 | |||
2 | 55.正确掌握电涌保护器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不掌握技术要求扣1分,每缺测1项参数扣0.5分,直到扣完为止。 | |||
1 | 56.正确掌握电磁屏蔽的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否则扣1分。 | |||
3 | 57.检测的雷电防护装置及检测项目齐全,检测数据足以支撑检测结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明显缺项、缺点位的,每缺1项(处)扣0.5分,直到扣完为止。 | |||
2 | 58.熟练掌握接地电阻、等电位、防雷原件测试仪、土壤电阻测试仪等主要检测仪器仪表的使用方法,操作得当。每种仪器仪表操作不当的,扣1分,直到扣完为止。 | |||
3 | 59.检测记录应真实全面反映被检测场所雷电防护装置的真实情况。核实检测报告中记录的检测点和被检测场所的一致性,每有1处不相符的,扣0.5分,直到扣完为止。 | |||
1 | 60.可复现检测的检测数值偏离在合理范围内。每个数字偏离正常值,导致原判定结论错误的,扣1分。 | |||
1 | 61.掌握安全作业一般要求,佩戴安全帽、绝缘手套、安全绳(带)、防静电服等。每少佩戴1项扣0.3分,直到扣完为止。 | |||
2 | 62.掌握易燃易爆场所检测作业要求,未掌握的,扣2分。 | |||
2 | 63.掌握安全用电作业要求,检测带电场所时,应当对外露可导电金属体进行验电;检测SPD时,应当符合安全操作流程和要求。每错1次扣1分,直到扣完为止。 | |||
1 | 64.掌握高空作业要求。未掌握的,扣1分。 | |||
总得分 |
检测资质单位负责人: 考核组成员: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