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名称: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河北省气象局 | |
发布日期: 2023年10月11日 | 文号:冀气发〔2023〕52号 | |
效用状态:有效 |
河北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加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促进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河北省气象局制定了《河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气象局
2023年10月11日
河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促进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2年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资质单位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资质单位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履行对资质单位的监督管理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信用信息。
第四条资质单位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动态更新的原则。开展资质单位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公共信用信息采集、录入和管理
第五条资质单位公共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年度报告信息、质量考核信息、行政检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信息等。
(一)基础信息是指资质单位注册登记信息、分支机构信息、资质等级及变更延续信息等信息。
(二)年度报告信息是指资质单位依法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结论性信息。
(三)质量考核信息是指对资质单位及已完成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质量进行考核形成的结论性信息。
(四)行政检查信息是指气象主管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对资质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形成的结论性信息。
(五)行政处罚信息是指资质单位受到的行政处罚种类、处罚结果、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时间、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等信息。
(六)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信息是指资质单位告知承诺的证明事项及其履行情况信息。
第六条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资质单位基础信息、年度报告信息、质量考核信息、信用承诺及履行情况信息等的采集、录入以及全省资质单位公共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资质单位行政检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的采集、录入。
第七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采集到资质单位公共信用信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录入到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并对公共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资质单位公共信用信息的管理和维护,保证信息安全。
第三章 公共信用信息公开
第九条资质单位公共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
(一)基础信息长期公开;
(二)年度报告信息、质量考核信息、行政检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不少于1年;
(三)在国家和地方其他平台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对公开期限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十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体系建设的相关规定,通过有关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公开。
第四章 公共信用信息异议处理
第十一条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受理资质单位对异议公共信用信息的申诉与复核。
第十二条资质单位认为公共信用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诉:
(一)认为公开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二)认为公开的信用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法定代表人个人隐私,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第十三条资质单位提出异议申诉,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和异议信息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异议成立的,即时进行修正;异议不成立的,书面告知提出异议的资质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公共信用信息应用
第十五条不良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对资质单位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
资质单位有不良公共信用信息的,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将其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加大日常监督检查的频次,对违法违规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资质单位无不良公共信用信息的,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资质单位有以下不良公共信用信息的,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检测质量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中存在标准适用错误、方法不正确、内容不全面、结论不明确不全面或错误等情形,被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后未按期整改的;
(三)外省资质单位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虽未设立分支机构但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未按照《河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报送检测项目清单的。
第十七条资质单位有以下不良公共信用信息的,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相关信用信息作为资质不予延续或者不予升级的依据:
(一)逾期未报送年度报告的;
(二)报送的年度报告内容信息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拒不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开展检查的;
(四)列入其他管理部门严重失信名单的。
第十八条资质单位有以下不良公共信用信息的,省气象主管机构对其资质不予延续或者不予升级,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资质:
(一)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社会保险证明、从业经历等信息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人员,责令限期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三)在资质评审环节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检测质量考核结果为“不合格”,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相应资质条件的;
(五)与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责令限期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九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资质单位公共信用信息的应用,与相关部门开展协同监管;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将外省资质单位的不良公共信用信息推送其资质认定机构。
第六章 公共信用信息修复
第二十条资质单位不良公共信用信息已满最短公开期限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申请信用修复的,应当提交书面不良信用信息撤销申请及整改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谁采集录入、谁受理修复”的原则,受理资质单位的信用修复申请。
第二十二条资质单位不良公共信用信息已满最短公开期限,且完成整改的,受理申请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准予信用修复,并在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撤销已公开的不良公共信用信息;不满最短公开期限,或未完成整改的,不予信用修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河北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