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名称:其他文件发布机构:河北省气象局
发布日期: 2024年3月5日 文号:冀气发〔2024〕18号
效用状态:有效

河北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气象局,雄安新区气象局:

现将《河北省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河北省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冀气发〔201953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气象局

202435


河北省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气象行政处罚办法》《河北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省气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气象主管机构对违反气象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法定权限,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选择适用的具体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应条款,对是否给行政处罚、给予的行政处罚具体种类、行政处罚幅度,进行裁量的权

第三条 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综合裁量、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同或者相当。

第五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下位法服从上位法,上位法律规范优先适用;

(二)同位法律规范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同位法律规范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第六条 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应当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违法事实应当与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行为规定的情形相一致;

(二)适用的追究法律责任的条款规定,应当与违法事实相一致。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规定应当并处再做其他行政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八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九条 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次确定违法行为等级,选择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

确定罚款数额应当考虑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对人承受能力和悔改表现等因素。

第十条 将气象违法行为按照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划分为个等级,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

第十一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河北省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行使裁量权,确定行政处罚幅度,但不得单独引用《河北省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作为处罚依据

未列入《河北省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行政处罚事项,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实行回避制度。执法人员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填写回避申请书,申请办案人员回避;执法人员认为自己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日内决定执法人员是否回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执法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同意当事人的回避申请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同意回避申请决定书;不同意当事人的回避申请的,应当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书。

第十三条 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

第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对违法的主体、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进行认真调查,准确把握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节,合理地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

)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但违法行为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或者重大财产安全的除外。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积极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主动供述气象主管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

(四)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二)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气象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拒不停止、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四)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

(七)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对举报人、证人或者气象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九)其他依法适用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十 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应当在相应的执法文书中载明。

本办法中所称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行政处罚幅度以内,对行政违法相对人适用相对较轻的行政处罚。

本办法中所称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行政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给予行政处罚。

本办法中所称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行政处罚幅度以内,对行政违法相对人适用相对较重的行政处罚。

二十条 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行政处罚:

)同时具有个或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应当按最高行政处罚幅度适用处罚;

)同时具有个或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按最低行政处罚幅度适用处罚;

)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情节的,应当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 一个违法主体有两种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气象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其中数个行政处罚决定为罚款的,合并执行累加的罚款数额。

第二十 下列案件应当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一)情节复杂的;

(二)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对较重、严重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气象主管机构确定的其他案件。

第二十条 对已立案但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以及重大、疑难案件,应当先进行集体讨论,才能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在集体讨论记录和行政处罚审批表中说明裁量理由。

第二十条 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按照《河北省气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规定进行法制审核。

第二十条 对重大气象违法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相关案卷材料抄报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

第二十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据规定程序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十 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行使裁量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 在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裁量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给予责任人处分。

二十九 各市气象主管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或者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具体解释工作由河北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承担。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年。20191018日印发的《河北省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冀气发〔2019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