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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8年11月07日 2018年11月07日 文号:
效用状态:有效

《河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责任清单》解读

一、《清单》出台的背景

2015年12月21日,中国气象局党组印发《中共中国气象局党组关于防雷减灾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要构建防雷减灾安全责任体系,开放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强化防雷减灾服务市场监管,提升防雷减灾业务能力与公共服务水平。

2016年10月1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正式施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服务正式向社会放开。放开后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服务市场,一方面市场主体不断涌现,市场规模不断扩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覆盖面有力扩大;另一方面,部分市场主体为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搞恶意低价竞争,出现弄虚作假、扰乱市场秩序等违规违法经营行为。为营造公平、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合规自主经营,不断提高全社会雷电灾害防护能力和水平,出台本《清单》。

二、《清单》制定的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系列文件精神和中国气象局关于防雷减灾体制改革系列决定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坚持包容审慎,坚持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完善工作机制,积极构建防雷减灾安全责任体系,不断扩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覆盖面,提高检测质量,进一步提高全社会雷电灾害防护能力和水平。

三、《清单》的主要内容

《清单》共15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外省检测机构的管理。《清单》明确取得外省气象主管机构颁发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在河北省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应当在河北省气象局办理登记手续。

(二)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清单》规定,在河北省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属于该检测机构注册认定的技术人员,出具检测报告书必须由该检测机构注册的技术负责人签字批准。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负责人必须达到国家或行业的相关认定标准。

(三)检测数据结果的独立性。《清单》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应当不受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任何干扰,独立出具检测数据、结果,确保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不得与其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四)向被检单位出具合法的资质证书及检测人员身份信息。《清单》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在承揽检测业务时,应当对被检单位出具检测资质证书、业务人员委托书、专业技术人员名册、现场检测技术人员姓名及其身份信息等,接受被检单位核验。

(五)承担向被检单位提出整改建议和向气象主管机构报告重大隐患义务。《清单》规定了检测资质单位在检测活动中发现雷电防护装置性能参数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应当提出整改建议的义务,发现被检测单位存在重大防雷安全隐患的,应当在检测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的义务。

(六)分支机构的管理。《清单》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必须由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检测资质,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独立出具检测报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需要设置分支机构,健全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分支机构检测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技术装备、检测质量符合资质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

(七)专业技术人员兼职问题。《清单》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应确保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同时在2个及2个以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兼职执业。

(八)对检测仪表仪器和人员签名问题的监督。《清单》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测仪器仪表在计量有效期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原始记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应当如实记录现场检测使用的仪器仪表,必须由现场检测人员签名。

(九)档案管理。《清单》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项目的检测原始记录、报告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保存;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和第一、第二类建筑物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项目的检测原始记录、报告档案保存期限为5年;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项目的检测原始记录、报告档案保存期限为3年。

(十)年度报告报送义务。《清单》明确,取得河北省气象局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5月31日前报送包括全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在内的年度报告。在外省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5月31日前向河北省气象局报告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的年度报告。

(十一)社会监督。《清单》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应向社会公开本检测单位基本信息、资质情况、信用信息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