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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9年10月17日 2019年10月17日 文号:
效用状态:有效

《河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151221日,中国气象局党组印发《中共中国气象局党组关于防雷减灾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要构建防雷减灾安全责任体系,开放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强化防雷减灾服务市场监管,提升防雷减灾业务能力与公共服务水平。

2016101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正式施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服务正式向社会放开。随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服务市场主体不断涌现,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为营造公平、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合规自主经营,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服务的监管,不断提高全社会雷电灾害防护能力和水平,河北省气象局出台《河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二、起草目的

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技术服务行为,加强防雷检测行业管理,规范整顿防雷检测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防雷检测服务水平,维护防雷领域安全。

三、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系列文件精神和中国气象局关于防雷减灾体制改革系列决定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坚持包容审慎,坚持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完善工作机制,积极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模式,不断扩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覆盖面,提高检测质量,进一步提高全社会雷电灾害防护能力和水平。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总则”“检测活动”“监督管理”和“附则”,共四章27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

包括法律依据、适用范围、资质等级、职责分工、检测登记、行业自律等6条。

1.法律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以及气象主管机构实施对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3.职责体系。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检测资质的认定,负责全省范围内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4.登记义务。持有外省气象主管机构《检测资质证》的检测机构,在河北省从事检测活动,应在开展检测活动前向河北省气象主管机构登记。

5.登记事项。登记时应当提供从事检测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其手签字印件或者受控的电子签章。

6.行业自律。《办法》鼓励检测机构依法组建防雷减灾行业协会等行业自律性组织,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同时规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检测活动,不得通过协会实行行业垄断。

(二)检测活动

包括法规标准、从业准则、检测价格、合同签订、资质验证、检测报告、整改反馈、质量管理、年度报告、档案保管、接受监督等11条。

1.法规标准。

一是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应当执行防雷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标准,并对其出具的检测数据、结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是检测人员应当熟知雷电防护装置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标准,具备所需的专业知识与技术能力。达不到相应要求的,不得从事检测工作。

检测机构应确保本机构检测人员不同时在2个以上检测机构兼职执业。所属检测技术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2.从业准则。

一是检测机构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正、科学、客观、诚实的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对委托单位所有雷电防护装置进行全面检测,不得漏检或部分检测。

二是检测机构不得与其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3.价格规定。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15条的相关规定。检测机构承接检测服务的收费,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公示收费标准。法律法规规章和价格主管部门没有制订收费标准的,应当执行行业自律团体标准或企业公示收费标准;没有指导标准或企业公示收费标准的,应通过协商明确收费价格。

4.合同签订。检测机构与委托单位签订检测合同,应当维护委托单位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检测项目包括全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点位,全面检测委托单位雷电防护装置的性能。不得以部分检测或项目漏检,明显低于成本价等不正当手段提供检测服务。

5.资质验证。检测机构承接检测服务时,应当向委托单位出具《检测资质证》、检测人员身份信息等,接受委托单位核验。外省检测机构对一、二类建筑物、场所和设施开展检测活动,需提前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通报。

6.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应载明所依据的技术标准,符合河北省气象主管机构规范要求,有检测人、审核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检测机构印章。

7.整改反馈。检测机构发现委托单位的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存在重大防雷安全隐患的,应告知委托单位并提出书面整改建议,同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8.质量管理。检测机构应当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定期检定或者校准专用仪器设备,及时开展人员培训,保证持续符合资质等级认定条件和要求,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9.年度报告。本省检测机构应当按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于每年630日前向河北省气象主管机构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在本省开展检测活动的外省检测机构,应当于每年630日前向河北省气象主管机构报告上一年度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全部检测项目的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持续符合资质等级的条件和要求情况;

(二)执行技术标准和规范情况;

(三)履行《河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责任清单》情况;

(四)检测项目表;

(五)其他有关要求。

10.档案保管。检测机构应当客观、真实记录检测情况,并建立完整的检测档案。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项目的检测原始记录、报告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保存;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和第一、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定期检测项目的检测原始记录、报告档案,保存期限为5年;第三类建构筑物的定期检测项目的检测原始记录、报告档案,保存期限为3年。

11.接受监督。检测机构及其检测人员应当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

(三)监督管理

包括监管职责、依法监督、监督内容、资质考核、资质管理、随机抽查、专项检查、信用管理等共9条。

1.监管职责。明确了省市县气象主管机构的职责分工。

2.依法监督。气象主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按照《河北省气象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河北省气象行政执法过程全纪录实施办法》《河北省重大气象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有关要求执行。

3.监督内容。明确了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依法对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13项内容。

4.质量考核。明确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建考核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质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检测机构资质延续、升级和信用管理的重要依据。在检测质量考核中发现检测机构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移交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依法查处。

5.资质管理。明确省气象主管机构依据规定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与监督管理的职能。依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和《政策法规司关于加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气法函〔201957号)有关规定,对于检测机构的3方面违法行为,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撤销资质。

6.随机抽查。明确了市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开展检测机构随机抽查的职责,并提出了6项履职要求。

7.专项检查。列举了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实施专项检查和立案调查的6种情形。

8.信用管理。共提出了2个条款,一是列举了检测机构10种违法行为将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二是列举了5种违法行为将移交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纳入“河北省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四)附则

明确了《办法》的解释单位、施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