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沧州市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的制定及气象业务建设的组织实施;负责沧州市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查;对沧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二)、组织管理沧州市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资料的汇总、传输;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
(三)、组织管理气象公共服务。改善服务手段、拓宽服务领域、增加服务产品、提高服务质量,扩大气象信息的公众覆盖面,建立畅通的气象信息服务渠道,提高公共气象服务的时效性。
(四)、负责沧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监测、预报管理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沧州市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负责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强气象灾害的收集、调查与评估工作;强化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完善联动机制;管理沧州市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的发布。
(五)、管理沧州市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指导和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管理雷电灾害的防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袭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六)、负责向沧州市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象资源和推广应用气象资源区划等成果建议;组织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七)、组织开展气象法制宣传教育,负责监督有关气象法规的实施,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