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三、办理依据
(一)《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
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二)《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36号令)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的升放气球活动。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和协调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升放气球活动。
第十三条 升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升放气球单位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五日、升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两日向升放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升放气球作业申报表。
四、办事条件
(一)申请条件
1.具有升放气球资质证;
2.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申请;
3.升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2天申请;
4.升放气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要求。
5. 升放时间、地点不得与所在辖区低空、慢速、小型飞行器相关管制要求冲突。
(二)同时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2. 申请人具备相应申请条件;
3. 申请材料真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4. 升放环境、升放期间的气象条件符合升放要求;
5. 升放地点、升放期间符合辖区相应的低空、慢速、小型飞行器管制措施。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2.申请人不具备相应申请条件;
3.申请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符合法定形式;
4.升放环境、升放期间的气象条件不符合升放要求。
5.升放地点、升放期间与辖区相应的低空、慢速、小型飞行器管制措施冲突。
五、申请材料
升放气球作业申报表
六、办理基本流程
(1)受理
(2)审核
(3)作出许可决定
七、审批时限
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审批结果
出具书面行政许可决定
十、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受理窗口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或网站公示方式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许可决定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