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单位:辽宁信达检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277140680XH;辽宁信达检测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5MA0CHG4W14。
违法实事:辽宁信达检测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出具的邯雷检字〔2023〕第XD131109003号检测报告存有报告日期滞后于检查日期的违法问题,2023年9月16日拿出的检测报告日期为2023年9月20日的日期。
违反的法律条款:《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39条。
作出的处罚决定:限期整改,同时处以2000元罚款。
实施机关:邯郸市永年区气象局。
决定(通知)日期:2023年12月26日。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2023年12月27日。
附件:1.气象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永)气罚〔2023〕13042901号-辽宁信达检测有限公司
2.气象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永)气罚〔2023〕13042901号-辽宁信达检测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邯郸市永年区气象局
2024年1月2日